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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5号,万家基金基金经理邹昱被监管部门调查。据有关人士介绍,邹昱作为债券基金经理,涉嫌违规“代持养券”。

所谓代持养券是指投资机构以现券方式卖出债券后,跟交易对手私下签订协议,在将来某一时点以接近当初成本价重新买回该笔债券。以买回债券的期限进行划分,期限较短的称为代持,不断滚动续作、期限长达数月甚至数年的称为养券。

代持养券涉及债券持有制度的制度安排。

在债券结算代理制度创立之初的2004年,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债登的委托,我在全国债券结算代理大会上发言,对债券结算代理可能出现的欺诈问题,进行了警示。http://kejingmin.blog.caixin.com/archives/52258

当时,由于普通企业的债券经常发生被挪用的情况,所以要求其以实名方式在中债登开户,称丙类户,以便对其进行保护,但这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不一致。我对丙类户是有一定看法的。我认为,根据美国的经验,中债登作为债券中央银行,在其开户的应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客户;丙类户作为普通企业,不应该成为中债登的客户。否则,就会重蹈当年联办STAQ系统的覆辙,造成商业银行总行与普通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直接交易的情况。商业银行总行与普通企业,一为大象,一为蚂蚁,二者直接交易,极易形成利益输送。

经过十年的发展,丙类户最终沦为成为债券交易机构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3-04-18/733829.html

丙类户的问题,不是加强监管的问题,即所说的对其注册资本金、保证金、违约惩罚措施等进一步明确规定,而是取消的问题。道理很简单,非金融企业,不应该在债券中央银行- 中债登直接开户,而应该在甲类户商业银行开户。这与存款的原理是一样的,是个金字塔结构:企业在商业银行存款,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进行再存款。无论如果强调对存款人的保护,也不能让存款人在中央银行开户,因为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客户应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至于存款人的保护,可以采用其他措施:在存款,成立存款人保护基金,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在证券,成立证券保护基金,来保护证券持有人的利益。这点,已经有过先例,如交易所市场已经成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受到损失的证券持有人进行赔偿。

在美国,企业也不在债券登记机构直接开户,而透过金融机构间接持有。这是一种信托安排:企业是债券的受益人,金融企业是债券的受托人和名义持有人,由其在债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在此情况下,证券登记机构的客户是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的客户是企业,形成一种二级托管体制(见http://kejingmin.blog.caixin.com/archives/52001)。

在我国,丙类户直接开户 在中央登记机构,是一种一级托管体制。在一级托管体制下,中央债券登记机构 由于人手所限,只能和甲类户打交道,这在中国的特定情况下,为“代持养券”提供了制度根源。所以,当务之急是取消丙类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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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柯荆民

304篇文章 18天前更新

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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