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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我国碳排放已经到了推进产业转型、全面推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关节点。毋庸置疑,这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近年来,新能源、电动车、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等应双碳目标而生的绿色产业,已经贡献了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50%。绿色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绿色金融的支持,而绿色金融的落地,离不开法律。这里涉及三个关键词:绿色、金融和法律。

之所以说法律是发展绿色金融的基础:一方面,我国的绿色金融尚处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概念、产品和交易的法律属性;另一方面,绿色金融案件增多,也迫切需要提升相应的法律供给以解决此类案件。

一、    绿色金融涉及的法律框架

从ESG的角度看,绿色金融涉及以下法律:E:上市的环境合规、碳资产登记和确权,碳交易市场和绿色金融协议(如买卖合同、期货期权合同),这里涉及证券法、物权法和合同法;S:乡村振兴、社区共建等社会责任治理,这里涉及行政法;G:公司治理结构、章程调整、证券绿色信息持续披露等,涉及公司法和证券法。就欧盟而言,主要是以能源法和环保法来解决此问题。我们走在前面,以绿色金融证券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信息披露是证券法的灵魂,所以信息披露在绿色金融证券法中有特别的意义,尤其是有助于解决“洗绿”。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最好的解决方法是信息披露。

另外,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量等法律创设的概念以及进行相应的登记托管,需要物权法作为支撑。就碳交易市场而言,虽然交易规模还不大,但已形成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若干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碳资产交易法律体系,这就需要以绿色金融协议为主的合同法作为支持。

除规模最大的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外,绿色金融还包括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绿色期货、绿色基金、绿色金融租赁,以及碳交易市场为基础形成的碳金融,这就涉及各个分类金融证券法。

风险投资在法律关系上与基金相同,不仅只是强调投硬科技、投早投小,还要投绿色,因为风电、太阳能等绿色企业,需要风险投资的扶持。绿色和风险投资相结合正当其时,加强风险投资对新能源、光伏等绿色产业的投入,能够点绿成金,助成这些绿色产业的成长。因此,要对风险投资立法进行绿色改造。

绿色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框架。就法律层面而言,当前我国已建立以《环境保护法》、《民法典》基础的法律框架。另外,《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和《信托法》等分类金融证券法,也对绿色金融进行了规范。

就行业而言,证监会修订并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准则,规定:到2020年年底所有上市公司都将被要求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2018年1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和《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研究报告》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和绿色发展内在要求出发,构建了衡量上市公司ESG绩效的核心指标体系。《指引》要求,有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系统的ESG投资方法,综合环境、社会、公司治理因素落实绿色投资;积极建立符合绿色投资或ESG投资规范的长效机制。

2024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体系》(JR/T0322-2024)金融行业标准。该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行业内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完成,是绿色债券领域首个金融行业标准,填补了绿色金融领域行业标准空白。

可以说,目前为止,我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成形。在此前提下,我国绿色金融市场呈蓬勃之势。

国际合作方面得以开展得。2019年,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与伦敦金融城牵头起草了《“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该原则将低碳和可持续发展议题纳入“一带一路”倡议,致力推动“一带一路”投资的绿色化。

2021年和2023年,G20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对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分别表示了明确支持,为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全球基准提供了强大助力。到目前为止,上述准则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接纳,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将此直接转化为国内法。

二、    绿色金融纠纷的司法解决

绿色金融纠纷,即因为绿色金融活动或者交易所产生的纠纷,涉及绿色金融的界定。

法院除了解决个案纠纷外,更重要的社会功能在于确定性的规则的生产,要为整个社会提供一个普遍化稳定的期望结构。即不但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市场规则,支持运用金融工具助力绿色发展,构建绿色信贷政策法律保障体系,推动完善绿色债券发行制度规则,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等等,更要为金融市场大胆改革,提供前瞻性的规则指引和法律风险的提示。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涉及绿色金融的有以下内容:

1. 正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

2. 依法审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纠纷案件。投资者以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未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公布企业碳排放量、排放设施等碳排放信息,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致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依法确定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3. 依法审理绿色金融纠纷案件。除绿色信贷外,审理绿色股权投资、绿色保险、绿色股票指数、绿色基金等纠纷案件,投资者以相关责任主体违反绿色金融管理规定或擅自改变资金绿色用途、致其遭受损失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更多资本和机构参与气候投融资。

从绿色产业的涉诉主体分布看,涉风能、太阳能、电能、储能等新能源的案件占比近一半以上,涉减排案件占比四分之一。

三、    绿色金融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供及显著不足

由于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缺失、绿色金融领域尚未形成层级分明、覆盖全面的专门立法体系,关键领域如绿色投资基金的运作规范等付之阙如。

(二) 绿色项目认定标准不一

“绿色”项目缺乏全国统一、清晰可执行的认定标准,这种模糊性,不仅容易诱发争议,更可能被人为利用,恶意进行“洗绿”。

从我国现有情况来看,国内主要展开试点的地方,如浙江、江西和广东等地,有关绿色金融认定标准不同,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标准,另外,就绿色项目认定的标准而言,还没有实现我国与国际的对接。我国在碳排放交易领域对标准的把控,较为宽松。相比较而言,国际上对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批准要严格得多。2020年为止,联合国总共拒绝了140多个CDM项目,其中中国占比不少。

(三) 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目前,绿色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不少有待完善之处:

1. 强制上市公司披露绿色信息的情形还较少,多数还是以自愿披露为主。

2. 披露的质量参差不齐。

经公开查询发现,已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以描述性披露为主,不披露负面指标披露。对于社会指标和环境指标的披露率较低,且未展示关键指标。

3. 环境信息披露格式不统一

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命名五花八门,很多企业的信息披露,都是在年报、社会责任报告和其他的公开报告之中,很少有以ESG直接命名的报告。

(四) “洗绿”时常发生

由于缺乏全球统一的标准,在监管缺失背景下,加之一些市场在运行中缺乏规范性与透明度,“洗绿”现象频发。存在故意隐瞒、双重标准和政策干扰等“洗绿”行为。

例如,《南方周末》发布的“中国洗绿榜”显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最大的制药企业之一,自称耗费巨大用于环保建设,但却因为污染周边环境,仅在2021年一年里被处以罚款两次。

 四、    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    完善立法

条件成熟时,还应修改《环境保护法》,切实规定绿色金融制度,从而形成健全完善的绿色金融立法体系,使绿色金融真正成为能落地生根的法律制度。

碳财产作为法律创设的新概念、新权利,还需要全国人大的立法立法的确认。因为交易标的碳排放权配额、CCER等,是新型的产品,交易方式特殊,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最常见的是碳排放权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及其他碳金融衍生品因买卖、质押等行为引发的合同争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防范绿色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欧盟也遇到了一些难题,最为突出的是“洗绿”行为。在意识到问题后,欧盟应对的重要措施之一便是加强立法,相继出台了《非财务报告指令》和《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等法律法规,以强化信息披露。在新的立法下,“洗绿”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    强化环境信息披露

及时修改《证券法》,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有关环境信息。并持续扩大强制披露范围,覆盖环境效益量化数据、碳足迹核算、资金使用明细、气候风险评估等关键信息。

就绿色债券而言,建议统一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和信息披露要求,制定绿色债券碳核算方法和信息披露标准,鼓励绿色债券发行人核算并披露募集资金所支持的碳减排量和碳排放量,构建可衡量碳减排效果的绿色债券统计体系。

另外,应加强绿债信披的国际接轨,需前瞻性地帮助企业构建符合国际主流标准的绿色信息披露体系,进行环境效益信息披露,通过提升透明度,降低“洗绿”风险。

(三)    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以绿色债券为例,在发行阶段,中介机构应协助发行人就债券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信息披露;在债券存续阶段,定期披露报告期内,存续的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存续期信息。

(四)    落实《“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

我国于2022年提出《“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的愿景目标,绿色金融与“一带一路”的结合将会日益紧密。国际标准对接与合作深化,是中国绿色金融融入全球体系的必经之路,逐步理解并适用欧盟《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等规则,助力中国企业在全球绿色治理中争取规则话语权,并在绿色金融领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符合其国情且行之有效的实操经验。

 作者:

柯荆民: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  泉:美国丹佛大学金融学硕士

(本文发表于《中国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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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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