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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中的对赌协议,本来是公司法研究的对象。最近,由于万达兑付风波和张兰新加坡信托被击穿案持续升温,倒成了媒体的重点关注对象。

据报道,一年半之前,珠海万达商管1800亿的高估值,吸引了腾讯控股、蚂蚁科技集团、中信资本等22家战略投资者。这些战略投资者以380.7亿,从万达手里拿下珠海万达商管21.15%股权。

万达的压力,来自于其与众多投资者的对赌协议:若万达商管2023年底前未能成功上市,后者可能会行使回购权,要求万达按照8%的收益率,回购总额380亿的股权。

上市之后,可以把之前投资方的资金给替换掉,实现投资方的退出。如果能溢价发行,还能有融资增量,所以公司对上市的对赌发源于乐此不倦,但如果上市卡壳,很多麻烦就来了。这在俏江南案中得到生动的诠释。

2008年,鼎晖向张兰购买俏江南10.53%的股权,价格是2亿元。条件是要求张兰与鼎晖签订一个对赌协议,约定俏江南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成功上市,否则张兰将承担对赌失诺的后果:回购。

签约时高档餐饮当时是火爆得很,但上市时十八大后高档餐饮锐减。在大陆上市失败后,在港交所上市也失败。之后,鼎晖就毫不客气,严格依照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对于创始人而言,这是最大的陷阱。你可能不明白,你作为创始人永远不可能在这场游戏中获胜。在对赌的协议中,创始人面对投资者就像是面对赌场中的庄家,赢的概率早就被算好了。

这使人想起了一句话:这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上天的每一个馈赠,都在暗中标好了价格。是这样的吗?在对赌的游戏中,创始人真的是“被设计”好了吗?

其实这么说,有点太片面。

对对赌协议不应该采用污名化处理。对赌协议引起的后果,可能很严重,如创始人被清理出局、小马奔腾案丈夫去世后妻子代为还债,但创始人可以通过法律安排进行避免和减轻。

表面看来,对赌协议是把投资方风险转嫁到创始人身上。事实上,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看起来如此不符合风险共担的条款,融资方会同意。很有可能对于融资方来说,签署对赌协议的动力,来自上市冲动,来自于遭遇资金瓶颈,并且创始人当时为了坚定投资方信心,故而愿意用对赌去承担未来的可能风险。

对于投资方而言,会想方设法降低风险,然后才是思考如何获得更高收益。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方并不知道目标公司能否实现业绩,所以需要一种机制予以锁定。其实,这种对赌协议的官司,投资人基本都能打赢,但实际能收回资金的,寥寥无已。

对于创始人而言,在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法律上,做好股权布局,尤其要避免融资方对赌失败后,创始人被踢出局的命运。另外,融资者对自己的项目一定要有一定的把握,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避免因业绩未达标,而被迫奉送控股权。

回到张兰案的领售权问题。领售权若被滥用,则将导致被投资公司经营的不稳定,因此,通常也会对领售权的行使加以限定。其实,签对赌协议时的高档餐饮业火爆,张兰当时谈判地位是可以。完全可以通过谈判,对领售权进行以下限制:

1.设置触发条件:如董事会、股东会绝对多数通过的决策机制。

2.为避免因行使领售权,而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过早出现变更,通常情况下,应约定:股东在交割后一定时间后,方可行使领售权,以给予公司更长的发展时间。如约定:领售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应在“本轮融资交易完成X年后”。

3.最低出售价格限制:公司股东之间,还会为领售权的行使设定一个估值门槛,即只有在第三方的收购股权的价格,达到一定估值标准时,领售权人方可行使领售权,从而保证原股东在出售时能获利。

4.程序设置:预先通知。避免出现张兰去办公室上班,被告知已不是股东、失去董事长职位的情况。

5.优先购买权: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禁止将其出售给竞争对手。

6.规定第三方投资方要求收购的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应为一个较高的比例。

7.无论如何,创始人应当尽量争取对于拖售事件的否决权。

 

另外,对于回购权,也可以通过约定加以限制的。比较常见的做法是,以创始人在公司的股权价值为限来承担回购义务。

 

即使是清算优先权,也可以通过约定加以限制。投资方可以获得的优先清算额,可以是投资款的倍数(如1~1.5倍),也可以是年化收益率(8%~15%之间)。

 

万达有过多次脱险的经验,法律意识也很强。这次对赌协议引发的舆论热议,很快就能过去。但由此引起的对赌协议争论,确实值得人们思考。

 

 (本文发表于《中国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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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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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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