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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四大支柱,但后三者的上市已成过江之鲤,而信托类的上市公司却比熊猫还少。截至目前,68家信托公司中,仅有陕国投和安信两家上市。究其原因,在于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明确,而这是上市的最基本条件。

 

  事情看来有些转机。410日,银监会在《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信托公司的上市条件进行了明确。对监管层而言,这是未雨绸缪之作,在信托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营规范后,允许其上市做大做强,而小的信托公司,允许其破产或清算,或被大的信托公司接管。这样,全行业因解除刚性兑付而发生的风险,就会得到有效的控制。

 

  信托业务起源于英国,一直是一种规避法律的形式。自上世纪引入中国后,随着业务环境、业务政策的变化,信托的业务形态也一直在变化,没有定型。可以说,在进行金融创新时,信托是最好用的一种工具,无论是资产证券化、公司债受托人、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融资等,都可以见到信托的影子。某种意义而言,一部中国金融史,就是一部利用信托不断创新以规避法律的历史。

 

  尽管由于外部环境并不稳定,造成信托公司的利润来源不稳定,但信托公司本身,并不需要那么多的资本金。银行因其发展有赖于资本金约束,因此银行上市、增发或发行优先股,主要动力是满足对资本金的监管要求。但对于信托公司的资本金要求并不是很严格,经常可以看到的是,一家信托公司只有十几亿注册资金,但做上百亿的业务,具有很高的杠杆。就此,信托公司又被称为中国版的对冲基金。

 

  信托公司上市,最明显的好处就是可以完善治理结构,明确商业模式和赢利模式,为打破刚性兑付做准备。这是目前中国信托业最大的问题所在。

 

  中国信托行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末,有369笔信托项目存在兑付风险,涉及资金781亿元,但除极个别项目的利息外,最后均得以兑付。但是,随着信托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总有一天,会发生信托公司主观上想刚性兑付,但“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所以,要提前释缓风险。

 

  在刚性兑付条件下,就其实质而言,信托变成了一种银行业务,以信托公司本身的信用,而不是项目本身的信用,来保证兑付。何况,很多信托产品委托银行代销,这在无形中也给信托产品进行了增信。从此角度看,信托业务是典型的“影子银行”,以前叫“二银行”,即没有银行之名,而行银行之实。如此,信托产品,就成了一种变相的“高息存款”。这并不符合信托的本意。真正的信托业务,每个项目的风险是隔离的,而信托公司只收取代客管理的服务费。一个项目发生风险,并不由其他项目承担,也不由信托公司承担。

 

  近年来,信托公司作为“金融百货公司”,无论是财富管理,还是在投资、融资领域,都有无限风光。由于没有按照银行标准监管,没有对银行资本金和拨备的要求,信托公司以10亿的资本金,做100亿的业务的情况,并不鲜见,无限地放大了杠杆。而在这后面进行支撑的,就是信托业的“刚性兑付”。这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使得信托业呈现出几何式增长;另一方面,吹大了信托产品作为金融资产的泡沫,在高杠杆下,极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初的刚性兑付,是信托公司维持自身信用的结果。但监管机构的“底线思维”,也实际起到了助长的作用。每当发生较大的信托产品违约事件时,监管部门总是习惯性地向相关信托公司施压,以避免违约。就像森林,从来就不允许发生火灾。而根据美国黄石公园得出的经验,森林发生有控制的火灾,是有利于森林生长的。正因为从来没有火灾,而信托公司又大包大揽,投资人就乐见其成,对信托产品的信息持续披露从不进行追究;而信托产品没有足够的信息披露,投资人就无法对项目收益进行判断,并形成惰性。出了问题,就找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不管,就向监管者施压,然后监管者向信托公司施压。在我国市场机制不完善的现行条件下,刚性兑付是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

 

  除此之外,信托刚性兑付最大的危害,是拉高了金融产品的无风险收益率,严重抑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就是说,现在的信托产品,事实上变成了一种高收益但绝对低风险的类债券。这样,资金就从资本市场流到了信托等影子银行市场。

 

  刚性兑付的解决方法,就要让实际上已经违约的信托产品违约。如此,市场关于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预期就会破灭,信托产品的风险溢价将会上升;整个债务工具的“无风险收益率”则会下降,股票市场估值整体提高。

 

  “允许个案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按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清算。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也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李克强总理的此番讲话,被认为是本届政府“打破金融市场刚性兑付”的信号。对于信托业来说,2015年将是变革之年,一方面是刚性兑付会被逐渐打破;另一方面,一些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会上市,从而做大做强。

 

  当然,要达到以上要求,还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个有关规则的准备,比如《信托法》的修改和《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制订;而信托公司的上市,还需要信托公司以稳定的赢利模式和经营范围,取得证监会的认同,毕竟允许不允许上市,还是证监会说了算。

 

本文发布在20150422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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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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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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