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自发布30日后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业绩长期萎缩不振的壳公司们,面临的危机将从此前的退市“缓刑”改为“实刑”。
此前,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处罚不可谓不严厉,甚至追究了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却至今仍在交易,投资者也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如2013年发生的万福生科案。
如果说IPO是上市公司的出生,那么,退市就是上市公司的死亡。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1993年的公司法确立了退市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将退市决定权从证监会移交证券交易所,使该制度更有弹性。
但迄今为止,我国证券市场累计只有78家上市公司退市。在证券法治成熟市场,退市是常见的。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为6%,纳斯达克年均退市为8%。
这就意味着,我国虽然建立有退市制度,但没有对公司的上市地位形成威胁。即使发生造假,上市公司已经募集到的资金并不会退还,违规成本与巨额募资相比不相称,无疑会诱使一些企业铤而走险,发生道德风险。
今年证监会查处了几起重大违法案件,如南纺股份等。但业内达成的共识是,必须让造假的公司退市,让这些公司不能从违法中得到收益。也就是说,只有完善违规退市制度,与民事赔偿、追究中介机构责任相结合,才有可能从制度上,有效地制约我国资本市场现阶段充斥的造假乱象,
另外,就整个证券制度的设计而言,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的配套制度,也是资本市场由重融资向保护投资者转变的重要环节。这次推出的退市意见最重要的亮点是建立了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违法行为,实行了区别对待。
退市意见规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的公司只有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才可以恢复上市交易。
而欺诈发行由于其主观恶性,则“杀无赦”。退市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这就意味着,从11月17日退市意见正式实施之日起,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发现有欺诈上市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就面临退市风险。
除了强制退市,意见提出了主动退市的概念。意见强调“主动退市”,是要引导观点转变:退市与否并不是评判公司好坏的唯一标准,公司可能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主动退市。
退市意见的另外一个亮点就是加重了对投资者的保护,重点强调了退市中的信息披露、主动退市异议股东保护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仅退市,上市公司造假还将面临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存在前置程序,即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造假,需要拿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后,法院才能立案,而司法程序要持续多年。这样并没有使受害的投资者得到切实的保护,实行退市制度,并明确退出募集的资金,则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
但退市意见是对公司法、证券法在实践操作层面的具体规范,属于法律实施性质的规范文件。退市后退出募集的资金,属于《证券法》修改的层面,要与修改中的《证券法》相配合,才能实施。
本文发布于2014年10月22日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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