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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意味着会减少行政管制。市场化的过程,就是金融创新的过程。10年前,跟监管机构开会时,听他们说:凡是监管机构没有规定可以做的,就不能做。当时我觉得很奇怪,因为市场经济的的基本原理是:凡是监管机构没有规定不能做的,就可以做。如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采用的就是这种思维模式,凡是“负面清单”上没有列出禁止的,都可以做。

这二者思维方法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所在,是创新能起多长作用。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在Deregulation的背景下,金融创新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有二种金融创新,一种是好的金融创新,能给金融机构带来新业务,为投资和融资提供服务,如银行间市场2004的推出的中票。另外,也有不好的金融创新,主要是规避法律规定的金融创新,如代持、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这二个业务均为金融机构以金融资产为质押融入资金,与银行间市场的证券回购业务并无不同之处,从场内转移到场外,就是为了规避法律的有关规定。

信托受益权等同业业务和代持业务,带来的问题很多。所以,金融创新,是有风险的。进行金融创新,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会带来灾难性结果。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一、          金融创新应该是合法的

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红线”,对这些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如《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和证券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也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违反这些规定,就是违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最近,比特币也比较火。昨天看新闻,已经发生了有关比特币的网站卷走钱款跑路的现象。

关于比特币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说,跟郁金香、贵金属一样,是一种商品;有人说是一种货币。我认为是一种货币,因为其有计价的功能。

所以,比特币这种金融创新,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另外,如众筹模式CROWDFUNDING,去年四月,有人在淘宝网上卖股份,后来被证监会查禁。之所以查禁,是因为《证券法》规定,未经证监会许可,不得向200个以上的人发行股份。

但是,众筹模式,在美国上可以的,美国国会专门通过法律,授权小型高科技企业可以通过网站发行股份融资。

所以,有些规定,在国外是可以的,但在中国不一定行得通。国外的业务,移植在中国,需要考虑跟中国法律制度对接,否则,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IT方面的创新,最近比较多。 余额宝,就是比较成功的案例,本来IT企业做货币基金是不可以的,但借用基金通道就可以了。

P2P,在中国是一个“灰色领域”,如只是提供平台和信息,不提供担保,应该是可以的,但经常是跟非法集资牵扯不清。

二、          金融创新应该是透明的

证券法上,有一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

一项金融创新,如果能将其有关情况进行公开,大抵风险可以控制的,因为有多大的风险,大家看得明白。

理财产品,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可以说是合法的,但是不透明。

有些银行将取得的资金放在一个大池子里,并且通过关联交易来调剂收入,这些做法本身有问题,所以无法向理财产品的投资人进行披露。

美国2010年《华尔街金融机构改革法》很重要的一项规定,就是金融机构在出售金融衍生产品前,应向投资人进行披露。

所以理财产品,主要是透明化的问题。只要是要透明的,风险就可控。

另外,地方债务有信托、BT等融资多种新融资方式,很多也不透明,所以,地方债的最大问题,也是透明问题。

三、          金融创新应该是易懂的

美国总结07年金融危机的起因,其中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金融机构开发的金融产品,大家都看不懂,不光金融机构的高层看不懂,监管者也看不懂。而让人看不懂,就可能存在问题。

前不久,银监会发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资管产品,尽管对其是否别起炉灶建立债券市场存在争议,但其构造是非常清楚的,银行资管产品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直接一一对应,非常清楚。

昨天,我看到一款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说明,采用的二个SPV,据说只有这样,才不用在监管部门注册,图表密密麻麻的,我看了二遍,没有看明白。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肯定会大规模地推行,作为一种标准化的债权工具,其合法性和透明性肯定强于非标准化的信托受益权、代持,但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太复杂。所以我国这次资产证券化,一直强调实行简单的资产证券化,就是为了控制风险。

总之,中国这次解除行政管制的热潮,定会带来金融创新的发展。但金融创新,应该受到限制,譬如合着节拍跳舞,舞跳得再好,如果不是合着节拍,就不会给人带来美感。三个限制是法律规定,透明化和易懂性。做好这三个方面的工作,风险应该就基本控制住了。

四、美国业务移植到中国需要金融创新

如债券托管,在美国实行的二级托管,中央托管机构只是看其客户(为金融机构)的债券数目,不持有金融机构的客户(为普通企业和个人)的明细帐,但这种做法,在中国极易发生挪用的情况,是行不通的,所以,中债登当时对此进行创新,让非金融企业客户直接在中央结算机构进行开户,对其债券所有权进行有效保护。

这在非金融企业客户比较少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但随着非金融企业客户的扩大,以及由于一级半市场存在巨大利润而导致的利益输送,就出现了问题。所以,有要求对托管体制进行创新,非金融机构不得在中债登直接开户。但是,与美国不同的是,为防止金融机构挪用客户债券,中债登公司保留有金融机构客户明细账,并进行监控。

 

(本文为21世纪亚洲金融论坛:市场“决定”与金融创新圆桌对话的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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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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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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