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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美国证券执法的最新趋势是“在丑闻还没有从人们的视线中淡出时,就施以重罚”。对此理念,我国证监会非常认同。

 

830下午,也就是光大乌龙指事件仅二周之后,我国证监会通报了对该事件的处罚决定:将该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对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亿2328万;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

 

证监会认为:事发后至午市收盘前25分钟内,还是由交易员完成的正常交易行为。但上午收盘光大证券查明原因,在午盘开盘后至其进行公开披露前,继续进行卖空交易,这段时间内的违法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因为是集体决策,对单位进行罚款和停止证券业务牌照,对涉案个人进行市场禁入。

 

至于广为质疑的操纵市场行为,证监会并没有认定。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这只是系统技术缺陷所致,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没有证据表明光大证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所以,光大证券的行为并不是操纵市场。

 

处罚的依据是《证券法》第202条:对内幕交易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证监会处以5倍罚款,是法律规定的最高限。所以说,这回对光大证券算是重罚。值得注意的是,这笔罚款,是收缴国库的,并不做赔偿投资人之用。

 

至于对投资人如何得到赔偿。证监会的回答是:光大证券事件导致投资人损失严重,投资人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如何赔偿投资人、赔偿多少将由司法机关确定。

 

这就使人想到了官场上的锯箭术。有人中了箭,请外科医生治疗,医生将箭杆锯了,就开口要谢礼,问他为什么不把箭头拔出?他说,那是内科的事,你去找内科好了。

 

证监会这个“外科”把箭杆锯了,至于最终怎么解决,那是内科最高人民法院的事了。“铁路警察,各管一块”嘛。尽管证监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心知肚明投资人按照现行的规定走司法程序要求赔偿,如果没有司法规则没有大的突破,就会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投资人维权,尤其是内幕交易的维权,可以说很不友好。虽然《证券法》规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类证券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如何承担?迄今为止,只有虚假陈述已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后两者仅有原则规定,没有司法解释。就意味着,法律赋予广大投资人的获得赔偿的权利还没有落实,因为没有司法解释,就难以确定受损对象、受损范围及责任范围。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让我们看看证券制度最为发达的美国是怎么处理这类事情的。

 

美国证监会追诉的案件,90%以上以和解方式结案。近年来,在同被告的谈判中,美国证监会日趋强硬,达成和解的比例进一步上升。

 

如果被告有足够的非法所得,和解裁决中通常就会规定被告将非法所得支付给受到损害的投资人,或者支付到一个第三方保管账户,然后按照确定的方案分配给受到损害的投资人。

 

这种和解措施,能够使受到损害的投资人迅速获得赔偿,对于恢复广大公众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还没有建立证监会到法律提起诉讼的制度。不过,依然可以实现诉前和解。前不久的万福生科虚假陈述案,就是按照这种模式进行赔偿的。

 

今年5月,由于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保荐人平安证券宣布出资3亿元成立专项补偿基金,以补偿符合条件的投资人。最终,12756名适格投资人获得总计约1.79亿元的补偿。该事件被认为是在我国诉讼渠道不畅通的情况下,一个现实的解决投资人赔偿问题的方案。

 

然而,根据公布的材料,这次证监会并没有尊循万福生科案开创的的先例。是什么原因呢?

 

对此,证监会的解释是:在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主动提出设立专项补偿基金,进行投资人补偿;证监会支持证券公司探索及时补偿投资人的有效机制,但前提是需要券商主动提出有关方案,目前光大证券未提出有关补偿的后续措施。

 

那光大证券没有提出补偿方案的原因是什么呢?想一想,终于明白了:平安证券之所以愿意成立补偿基金,是因为证监会没有吊销其承销牌照;而此次证监会动真格的了,停止了光大证券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牌照,并暂停审批其新业务,光大证券老大不愿意,自然是没有动力出钱成立赔偿基金。

 

有人建议,考虑到进行诉讼维权的成本(主要是没有集团诉讼制度),受到损害的投资人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赔偿问题的可行性存疑。那么,为何不参照万福生科事件,把这5亿2328万的罚款用来建立一个赔偿基金?对此,我十分赞同。不过,现实中可能无法操作。理由很简单: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入国库的钱,不是随便可以移作它用的。

 

所以,在证监会采用锯箭法,抛弃投资人不管的情况下。唯一的希望是: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就内幕交易制订司法解释,让内幕交易的民事索赔更具有操作性。从现在起诉,到进行实体审理,估计有几个月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最高人民法院的水平,发出一个可操作的司法解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集团诉讼估计是无法实行的(在集团诉讼中,如一人告光大赢了,其他受到损害的投资人都可按照此判决取得赔偿,维权非常简单)。

 

在没有实行集团诉讼的当今,损失较重的投资人,如损失二万以上,还可以打打官司。如果只损失了几千的,直接提起诉讼会得不偿失。对于这一部分受到小额损失的投资人而言,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要证监会给光大证券施压,成立赔偿基金,而不是贸然提起诉讼--永远记住,证监会是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神,保护投资人利益对他们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别不好意思。否则,诉讼最后取得的赔偿可能还抵不上诉讼成本,而且拿到钱的日子是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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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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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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