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这是央行暂停信托、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等开户;同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所有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交易结算;统一债券交易结算方式等对债市进行治理的重大举措之后的又一力作。究其实质,是为了增加债券市场的透明度,为进一步打击债券市场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证券不法行为奠定基础,是一部债券市场的阳光法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列举了本公告发布的法律依据,没有列举《证券法》。说明银行间债券市场不适用《证券法》。其实,央行管理债券市场的权力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法》,不知为何没有列出。]
一、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券交易应当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债券交易一旦达成,不可撤销和变更。
[要求所有债券交易进场,均需进入同业拆借中心进行登记,这实质上是将银行间交易由场外市场纳入场内监管,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债券市场,就其实质而言,应该是柜台市场,也就是由交易员通过电话、MSN和QQ等协商进行交易,美国就是这样。但银行间债券市场出了这么大事,再套用美国的规定,上下都没有办法交待,只得让其入场。以场内的方式对债券交易进行监管。
本条的作用,第一句话是让“代持”成为不可能,第二句让“对敲”成为历史。
任何债券交易均得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意味着对每笔交易均进行了登记。交易过程中,如有价格异常的情况,马上就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所以不再可能进行“代持”和“过手”,因为“代持”和“过手”都是异常交易价格,从监管机构的屏幕看得清清楚楚。听说交易商协会和同业交易中心最近添置了不少功能先进的机器。
取消线下交易,相当于取消了非金融机构法人丙类户的交易资格。现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分为线下交易和线上交易二种。由于没有跟银行间拆借中心联网,从事线下交易的多为丙类户。现在要求所有的交易必须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系统进行,意味着除非升级,丙类户就不能从事债券交易。
按照人民银行在四月份的说法:丙类户应该取消和升级。丙类户分为二种:一种是非金融机构法人丙类户;第二种是理财产品丙类户。通过此规定,前一种被取消,后一种被升级。也就是说,非金融机构法人丙类户的交易资格被取消;而理财产品丙类户会升级为乙类户,依照本《公告》第四条的程序,跟同业拆借中心联网。
至于之所以规定债券交易一旦达成,就不可撤销和变更,是为了防止“对敲”。现实中,债券市场不乏上午成交,下午取消,以此方法将量做大。有意“进行交易再取消交易”,是一种操纵债券价格的行为。不得取消已经成立的交易,就是断绝“对敲”存在的制度基础。]
中央国债登记托管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债券交易办理结算。
[这是禁止性规定。如果交易不是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结算。而以前,是可以的。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了交易,交易双方就可以发出结算指令,由债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结算。]
本公告所指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
[列举了银行间市场的五种交易方式:即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值得注意的是,有债券远期,没有债券期货。]
二、办理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通称“非交易过户”。本条主要是对“非交易过户”进行规范。债市的利益输送环节主要发生在此,交易员往往能通过“质押”等方式进行不正常的债券过户。落马的“明星基金”交易员马喜德就是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分销和过户通过私人关系取得的80亿债券。基本理解是:扣划需要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国家法律文书;继承需要遗嘱等法律文件,是单方法律文件的;而质押、赠与和抵债需要合同,是双方法律文件。就合同而言,质押需要质押合同,赠与需要赠与合同,抵债需要抵债合同。这里容易出问题的是赠与,因为赠与实际上可能不是无偿的。]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就非交易过户情况,规定了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监管机构的报告义务,有利于监管机构对债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监督。定期是以周为期,还是以季、以年为周期,得在业务细则中具体规定。]
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后,市场参与者应当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债券交易联网和开立债券账户。
[该条的实质是,是否能在同业拆借中心联网或在中债登开户,由央行说了算。以前同业中心和中债登就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可以联网或开户。]
已经开立债券账户、但尚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的过渡期内委托结算代理人为其办理联网手续,并由结算代理人以该市场参与者的名义在交易系统中发送交易指令。过渡期结束后,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不得开展债券交易。
[这条是最有想象空间的。已经开立债券账户、但尚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实质就是丙类户。由于非金融企业法人丙类户已经决定取消,能够在过渡期内去同业拆借中心开户的,业内一致认识只有丙类户中的理财产品,它们现在由银行作为结算代理人开在丙类户中。丙类户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财产升级为乙类户,忝列在证券、基金和信用社之间,也是顺理成章。]
四、同业拆借中心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完善相关基本信息核对机制,确保市场参与者、债券基本要素、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要求债券交易机构和债券结算机构核实交易主体、债券账户、资金账户和债券基本要素等基本信息,就是要求实现交易和结算机构的“无缝对接”。由二个机构实施双核制监管。]
同业拆借中心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完善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信息互换共享机制。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实时发送债券交易信息;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向同业拆借中心实时发送债券交易的结算信息,每日发送债券托管信息。
[要求债券交易的前台和后台及时交换信息,可加强交易透明度,以便央行和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进行监管。在此之前,债券交易的前台和后台之间,是不相通的。令人奇怪的是,本条没有要求债券交易机构和债券结算机构向央行和交易商协会等监管机构发送债券的交易和结算、托管信息。]
五、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监管要求,强化业务系统建设,防范违规债券交易、结算的发生。同时,应当做好一线监测工作,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赋予债券交易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一线监管义务。在业务细则中应明确何种“情况”需要向央行报告,以及交易机构和结算机构如没有报告应该如何处罚。]
六、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应急处理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本《公告》只是债券市场交易的框架性规定,需要具体业务细则落实。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业务细则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其效力视同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定中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2013年7月2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发布日期是7月2日,现已生效执行。]
[总体评价:该《公告》体现了央行主导债券市场的决心,是前段时间债市打黑后的制度性建设成果。可以说,《公告》确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基本框架,加强了信息披露,是一部透明立法。《公告》要求所有债券交易进场、实时传送债券交易和结算信息,再加上交易结算信息报告,就可以监控成交价格异常的债券交易,为将来打击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做好技术准备。
下一步,估计央行会发布债券市场打击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具体规定。
可以想见,在不久的将来,银行间债券市场,会象交易所市场一样,隔一段时间就有查处信披违规、操纵价格和利益输送的消息传出。有所期待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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