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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央某报记者。近日,中信证券和万家基金等多位银行间债市重量级人物相继被监管机构带走,起因是涉嫌利用丙类账户进行利益输送,此事也揭开了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债券代持的黑幕。您在财新博客上也在第一时间对此事进行了回应。

作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法律顾问,您自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之初,就参与其体系建设。在这一问题上,无疑您的看法具有权威性。我想就如下问题向您请教:

一、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什么要进行债券代持?这一行为行为是否违规或违法?

代持是指两个交易对手间私下达成协议,一方代替另一方持有债券,到期后委托方回购债券。代持债券,首先会扰乱市场价格,其次,这个债券来回的过程有可能涉及利益输送。如果是前者,是违规行为,承担的是罚款和停业等行政责任;如果是后者,则涉嫌贿赂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公对公”型代持,即做债券代持是为了突破监管限制和粉饰业绩等。此种情况是单位行为,代持的双方签有书面合同,并在公司备案。一般认为是扰乱价格的违规行为,查实认定后,由监管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利益输送”型代持。如果通过代持方式实现“利益输送”,则可能构成犯罪。典型的案例是,基金经理利用代持借机提取返点,甚至成立丙类账户亲自运作,进行利益输送。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代持协议分为阴阳合同二种。阳合同会做成两笔交易,一笔出售债券,一笔回购债券,阳合同是有效的。阴合同则规定代持期间合同双方的风险收益(当然,也有口头约定的),这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不认账,阴合同无效。

二、债券代持会造成什么风险?

债券代持会显著放大杠杆,也就放大投资风险。通常情况下,债券机构可以通过代持将其资产规模放大4、5倍,将杠杆放大至10倍的,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券价格突然下降,如2011年云南债引起的债券市场危机,整个市场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从而造成崩盘。

这方面,我们是有血的教训的。1997年,跟现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极其相似,联办STAQ系统就是因为在市场准入和放大杠杆方面存在问题,最后造成崩盘,后被关闭,遗留下了天量债务。主要原因有二个:一是放大杠杆,债券的质押率不足,造成拆借资金只有低至20%的债券质押;二是允许企业直接进场交易,这些企业,就相当于现在的丙类户。

就市场准入而言,现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样不是很严格,丙类户,也就是一般的公司,可以自由进入市场,直接跟工农中建交进行交易,这太不正常了,因为一般企业的信用跟工农中建交的信用,不可同日而语,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一有风吹草动,丙类户就违约,造成五大银行的损失,这在实际中已经发生过多次。

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建立在联办STAQ系统崩溃的废墟之上。由于亲历此事,我们那代人在参与银行间体系建设时,非常谨慎。

丙类户进入银行间债市,是从2002年末开始的,起初丙类户只能与代理结算的对口甲类户进行交易,只能做现券和正回购,这还比较正常。2005年9月,央行彻底为丙类户松绑,规定其可以与所有甲、乙类户进行交易,并且允许做逆回购,也就是融入资金。无可否认,丙类户为活跃银行间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准入这么松,无疑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现在债券市场发生的事情,某种意见上,就是制度性原因。

更重要的是,债券的风险不限于债券本身,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和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等金融产品,到最近的平台贷,都是以债券资产为支撑的。一旦作为基础资产的债券出了问题,风险就会传传递至整个金融市场,从而酿成象美国2008年那样的经济危机。

三、在规范债券代持方面,有无明确的监管政策?

法律供给不足,缺乏制度建设,是造成银行间债市“灰幕”的至关重要的原因。

例如,对代持行为如何进行监管,还没有形成相应的具体规范,只是在2011年10月,在富滇银行案件后,央行才要求商业银行暂停并清查代持业务,这意味着对以前的代持业务是默许的。

值得说明的是,业内有人现在把代持比作远期,这是不正确的。债券远期合同的条款是确定公开的,是一种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而代持协议是不公开的,合同条件是五花八门,什么都有。因此,代持跟远期不可相提并论。

四、您认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使债券市场更规范?

银行间债券市场经过2008年以来的“放水养鱼”,现在很多人是“浑水摸鱼”,再不治理,离崩盘真的不远了,就要重蹈联办STAQ系统的覆辙。现在主要的是借这次审计风暴的东风,进行制度建设:

1.央行应该制订明确的规章,禁止代持,对代持的种类和处罚方法进行详细的规定。

2.加强市场准入,参考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取消丙类户,将其并入甲类户。即甲类乙类开户在中央债券系统,丙类户开在甲类名下。通过此种安排,取消丙类户的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的资格,其交易透过其开户的甲类户进行。跟五大银行直接进行交易的资格,丙类户本来就不应该有。可以说,丙类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资格,是乱象之源,取消就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3.加强信息披露和做市商制度,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这样,对异动的价格就能进行监管。不象现在,由于商业银行作为做市商不做市,反面由丙类户来做市,太不正常了。现在情况是,很多债券是没有交易,因此也不可能有市场价格,怎么进行日常异常交易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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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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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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