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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民点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这条规则体现了通常所说的信息公平披露原则。

根据该原则,披露信息应在指定媒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披露。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披露形式的问题,法律规定应在指定媒体披露,包括指定报刊和网站,而不是象本案这样采用新产品发布会的形式(事实上,能向全体投资者同时披露的形式只能是报刊和网站,而不是记招待会);另外一个是同时披露,就是说披露时间上不能存在先后次序,披露得向所有投资者同时进行。

据此分析,在本案中,精伦电子通过开记者招待会的形式先行披露,有可能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开记者招待会不是披露信息的法定形式;在时间上,造成了将内幕信息先行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报道了一个重要事实是,公司高管在股价连续涨停的两天内,进行了减持操作,这就涉嫌以泄露信息的形式操纵股价,而不仅仅是信息披露违规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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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  2013-03-06  记者:严翠

和讯网消息 一款“全球首款、首创技术”的产品即将面市,会否影响股价?事实上,精伦电子(600355,股吧)的股价近日就因此而迎来了两个涨停,不过公司判断其不会影响股价而未发布公告。“未对影响公司股价的敏感信息进行公告,并造成重大影响,这是严重信披违规。”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成洲3月6日对和讯网表示。

涉嫌严重信披违规

2月26日,精伦电子发布了新产品——全球首款语音操控的智能电视盒,经多家媒体发布相关报道,其股价在2013年2月27日、2月28日、3月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并因此停牌核查。

而就在27日、28日其股价连续涨停的两天,精伦电子创始人、两大股东蔡远宏、曹若欣却在减持,两人合计减持高达1500万股。公告显示,2月27日至2月28日,曹若欣减持精伦电子743.6万股,蔡远宏减持758.6万股,加上此前减持的部分,两人分别累计减持精伦电子1230.3万股和1230.24万股,均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为此还发布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对此,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成洲3月6日对和讯网表示,精伦电子的行为属于严重信披违规。精伦电子采取发布会的形式宣传,只是让一部分投资者知道其新产品信息,而对于这种“全球首创性产品”的发布,必须让所有投资者知道,无论是否开发布会或对外宣传,在此之前都必须发布公告。

董秘:未违规,属判断问题

不过,在停牌两天后,3月5日晚间精伦电子发布核查结果及复牌公告称,经自查,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除前述涉及的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

“我们不存在任何信息披露违规,产品发布会很多公司经常会有,不可能每次都公告,监管部门规定对于这类发布会公司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我们认为不会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3月6日,精伦电子董秘张万宏对和讯网表示。

张万宏表示,公司认为该产品不会对公司、市场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也不会带来巨大的销量增长,只是在功能、技术等方面比以前更先进了,不会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没有公告。

然而,精伦电子全球首款语音操控智能电视盒产品即将面市的信息却重重地影响了股价。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这或许正是法律的漏洞所在。

是否夸大宣传?

如果不会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变化,宣称“全球首款、首创技术”是否涉嫌夸大宣传?

“这些主要是为了方便宣传,因为宣传必须有亮点。”张万宏对和讯网表示,宣传时说“首创技术”真实情况是,公司类似产品已经有三年了,只是每年都会有一次升级,这次的遥控器语音系统功能属于首创。而对于全球首款,主要说的是外置式的云影音智能电视盒,而内置式的国内其他公司也有。

对此,涂成洲表示,这种情况理应属于夸大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进行监督检查,确实属实并造成损失的,可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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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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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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