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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中,电话录音曝出巴克莱银行“利率操纵门”后,全球金融市场为之震惊。

据报道,巴克莱银行操纵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有两形式:一是交易员根据交易头寸,计算出LIBOR能使银行赢利利率水平,然后再进行相应报价。此种情况需要其他银行交易员的配合;二是有意报出较低的借入利率,以体现其流动性充足。两种方式被交叉使用,第二种方式采用得比较多。

更为严重的是,作为中央银行的英格兰银行在此种操纵中也有自己的利益。英格兰银行希望LIBOR走低,带动整个利率下降,这样不但可以缓和银行流动性紧张的问题,还可以降低其救援出问题的金融机构的成本。事实上,巴克莱银行作证说,英格兰银行的一名副行长曾经暗示他们调低LIBOR利率。

LIBOR已陷入彻底的信任危机。当人们发现一个如此成熟、常规的定价机制,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操纵,充满暗箱操作,被愚弄的感觉瞬间转化为集体愤怒。

事实上,由于是基于16家成员行的虚拟报价形成,而并非基于真实的交易价格,LIBOR近几年来一直受到批评。

如今,LIBOR更是到了生死存亡时刻。操纵案曝光后,有交易商建议让LIBOR退出历史舞台,改用其他的基准指标替代,这些基准指标包括央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回购协议确定的利率等。

但是,保留LIBOR并对其进行改革的倡议更占优势。国际金融界目前的基本共识是:作为一种以市场机制形成的利率,LIBOR的现实地位是由历史决定的,不能轻言取消。LIBOR有其缺陷,需改革,并提出了多种改革方案。最有突出性的方案是,LIBOR应该基于实际借出资金的价格计算,而不是现在的虚拟报价,但这种做法有其不现实之处: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往往需要一个虚拟的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另外的改革方案有:1.增加报价行的数目,这样利率就不那么容易受操纵;2.要求报价行同时报出拆入利率和拆出利率,以便进行核实;3.由金融监管机构,而非银行业的自治组织英国银行家协会监控整个利率形成过程。

与LIBOR一样,中国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面临同样的问题:如何使报价更为真实地反映资金的市场价格。SHIBOR是基于LIBOR的原理建立的,这也就意味着,LIBOR基于虚拟报价而非实际成交价格的内在缺陷,同样存在于SHIBOR中。SHIBOR刚刚起步,我们必须呵护好这一体系,防止其遭遇LIBOR的尴尬和信任危机。

以LIBOR操纵丑闻为鉴并结合中国实际,可对SHIBOR进行以下改革:

首先是建立点击成交机制。SHIBOR的16家报价行目前仅进行虚拟报价,报价行并不承担以其报价进行成交的义务,即所谓虚盘。这种安排,使得SHIBOR并非建立在真实成交的基础之上。建立点击成交机制后,报价行在交易系统上报出某一期限的SHIBOR拆入价格后,其他市场成员只要点击,就构成承诺,双方的交易合同就成立。通过这种改革,SHIBOR就建立在真实的交易基础上,可客观反映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

其次是参照回购市场利率。回购市场价格,与SHIBOR报价同为报价行融出资金价格,故对SHIBOR报价有参照性。因此,报价行的SHIBOR报价,可参照回购市场价格,这样SHIBOR报价就可同建立在回购市场真实交易基础上。此制度要求配套措施,如要求报价行定时向监管机关报告其回购市场真实交易情况,并随时接受监管机关的现场稽核。

最后是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和加强集团诉讼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要杜绝操纵案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但可以以制度的力量有效地防止操纵案的发生,并加大违法的成本。在利率形成过程中,应让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发挥作用,监管机构不应对SHIBOR的形成施加影响,不管这种影响是出于金融稳定还是其他公益目的。金融监管机构要做的,是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若操纵行为一发现,监管机构就要进行调查。查实后,进行行政处罚。这种处罚除罚款外,最严重的是剥夺违规者进入金融业的资格,即资格剥夺。因为是金融案件具有特别的专业性,由监管机构进行先行调查是必须的。

另外,在查清事实后,如同英美一样,应当允许受损失的当事人进行集团诉讼,让胆敢操纵者赔得倾家荡产,以市场力量遏制操纵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以上几个方面得到加强,相信操纵案会得到实质性控制。

 (本文原文发表于《当代金融家》  2012年8月,有修改)

柯荆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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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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