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企业股权融资,是指科创企业为募集资金,通过出让部分股权或者增资引进新股东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我国,科技企业融资活动方兴未艾,尤其是在人工智能、先进制造、低空经济和商业航天等领域。
股权融资是科创企业成长的必备路径。通常情况下,科创企业股权融资包括天使轮、A轮、B轮、C轮等。以股权融资方式引入投资者,夯实知识产权布局,也有利于科创企业最终上市。
但是,股权融资在为科技企业带来发展资金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如何找到“对的钱”,以及在融资过程中不丧失企业控制权,都考验着企业创始股东的智慧。股权融资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取决于创始股东对于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否有清晰的认识,以及如何应对。
一、如何做到“投早、投小、投长期和投硬科技”
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于印发的《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要“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即强调创业投资机构不但应当投资人工智能、芯片、低空经济和健康医药等“硬科技”,还应该“投早投小”。
科创企业走向产业化,大致要经过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四个阶段。所谓“投早、投小”,就是投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在此阶段基本是股权融资,风险比较大。
二、科创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
在融资过程中,科技企业在各个阶段均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早期谈判阶段
在早期谈判过程中,技术秘密、企业的商业模式等商业秘密容易被泄露,甚至被竞争对手获得。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报告,实践中发生过被投资公司在与投资机构初步磋商过程中,将有关财务数据及知识产权信息向投资方披露,最终公司未获得投资,但其相关信息却被泄露给了被投资公司竞争对手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即使提起诉讼,被投资公司也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其实,通过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种情况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谈判前,应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以明确对方的保密义务及保密范围,并进一步约定赔偿金数额或者赔偿金额计算方法。这样,将保密资料(如账册、合同等)交付给投资方前,对方就承担了保密义务。
(二)尽职调查阶段
投资机构在进行投资前,往往会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其目的,是发现潜在的风险,并以此评估目标公司股权价值。
实践中,有投资机构在与被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后,发现被投资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造假,遂将被投资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投资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三)股权结构设计阶段
股权稀释导致失去控制权,在科技创业企业中尤为突出。科技企业往往需要多轮融资,才能实现商业化落地。融资后,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会逐渐减少,进而影响企业的控制权结构。随着多轮融资的推进,创始人股权不断被稀释。若无有效的保护机制,将面临失去控制权风险。
就股权比例而言,67%持股可绝对控股(修改章程、解散清算)、51%持股可相对控股、34%持股拥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多轮融资股权持续稀释后,如创始人持股跌破34%红线,则彻底丧失公司重大事项否决权,沦为名义创始人。
失去控制权不仅表现在股权比例。股权稀释导致控制权旁落的另外方式是:投资方通常会在融资协议中要求获得董事会席位、投票权和重大决策的一票否决权。当创始人股权被稀释到一定程度后,即使名义上仍担任董事长或CEO,也可能丧失实际控制能力。
从司法实践来看,创始人因股权融资失去对公司控制权、被扫地出门的屡见不鲜。2010年,1号店以80%股权为代价从平安融资8000万元,后来创始人于刚因无力阻止平安将1号店股权转让给沃尔玛,最终沃尔玛全资控股1号店,于刚被迫离开。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股权稀释如不加以防范,将直接威胁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地位。
因此,股东在融资过程中不能为获得资金,而忽视股权架构,从而失去对目标公司的控制。这样,对于创始人来说,是得不偿失。
(四)协议谈判阶段
在投资协议谈判阶段,投资公司往往会拿出投资协议范本,而其中的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条款,也可能导致创业者企业控制权的旁落。
1. 一票否决权和董事会控制权争夺风险
有的创业投资机构为了在投后管理阶段对中小企业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可能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若干影响企业正常治理的条款,诸如一票否决权条款等。
即使创始股东持股90%,如果投资协议中约定对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创始股东同样可能对公司失去控制。
2. 优先清算权与拖售权风险
投资人通常要求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一系列优先权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和优先购买权。
上述权利中,由公司法明文规定的股东权利,有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和知情权。至于优先分红权和优先清算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争议。
优先清算权是投资方在投资协议中经常要求的重要条款,约定在公司清算、解散或退出时,投资方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这一条款可能导致创始股东在企业退出时颗粒无收。
拖售权,则是赋予投资方在特定条件下强制其他股东一起出售股权的权利。对于创始股东而言,必须审慎对待拖售权条款,应尽可能在谈判中避免接受此类安排,以防范因该条款被行使而丧失对公司控制权的重大风险。实践中,张兰就是因为投资机构行使拖售权而被迫出售股份,从而丧失对“俏江南”控股权。
(五)知识产权归属风险
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体现在知识产权和数据权利上,包括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和数据权利等。在融资过程中,知识产权和数据权利的归属与使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相应法律风险表现为以下形式:
1. 核心技术来源于创始人或核心团队。在企业初创期,很多技术成果以创始人个人名义申请或登记,融资时如未完成知识产权和数据权利向公司的转让或授权,可能导致技术权利归属不清,从而产生纠纷。
2. 技术团队来自竞争对手或原雇主。科技企业招聘时,往往倾向于具有行业经验的技术人员,但如果以上人员携带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引发侵权纠纷,如当初李开复离职引发的微软和GOOGLE之间的诉讼。
3. 知识产权估值争议。在融资过程中,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估值很难有客观的标准,在评估方法、价值认定上,投资方与创业者往往存在分歧。
三、科技企业融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一)进行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
对于创始股东来说,如何平衡融资进度和股权稀释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特别需要审慎考虑的问题。
在境外架构中,可以采用AB股制度(双层股权结构),发行不同投票权的股票,使得持有B股的创始人能够以较小的股份比例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京东在上市前即采用此模式。
国内而言,我国公司法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制度供给,例如对股东表决权的差异化安排。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创始股东可以充分利用此条款,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同于出资比例的表决权,在创始股东与新进股东之间构建“同股不同权”的差异化机制,让创业者可以阶段性保持67%以上的表决权,确保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控制。
还有一个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由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其他股东作为有限合伙人(LP),从而实现以较小股权比例控制公司的目标。具体方法如下:由创始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预留期权池或集中小股东股权,实现以较小出资比例执行合伙事务、控制平台全部表决权。
另外,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
1. 一致行动协议:联合创始团队签署,约定在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时必须与创始人保持一致,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 董事会席位与控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创始人有权提名或委派过半数董事,以确保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以上安排中,一致行动协议实施成本较低,但稳定性较弱,是一种合同性安排。通过同股不同权和有限合伙企业实施控制,虽会产生一定成本,但是一种组织性安排。综合来看,后者是一种更稳定、高效的控制方式。
(二)合理设置董事会结构
创业股东应当高度重视董事会席位的分配。
1. 建立差异化席位分配规则。投资方持股20%以下,仅列席,无投票权;持股20%-30%,最多占有1个董事会席位。同时,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某些特定事项,须经创始人提名的董事同意后方可通过,以保障创始人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2. 创始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投资协议中赋予投资方过多的一票否决权,一票否决权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与投资方核心利益相关的事项上,以具体方式进行列举: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注销、章程修改、核心资产处置、大额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明确排除对日常经营、人事任免、预算审批、业务调整等经营性事项的一次性否决。
3. 保证财务与印章控制权: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由创始人提名并任职,公司公章、U盾、财务账户由创始人指定专人专属保管,以避免投资方共管、以接管日常经营。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知识产权方面,科创企业首先应做好知识产权和数据权利的申请申请和备案,确保企业经营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核心技术不侵犯他人权利。同时,避免通过招募竞争对手的技术人员不当获取知识产权,从而引发竞业限制或侵权争议。
为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泄露,企业应在投资意向书中明确约定投资方的保密义务。未签保密协议,不提供相关保密材料,以免泄密。
柯荆民,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 琳,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已发表在《中国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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