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民法典》发布后,为配合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法释〔2020〕17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涉及公司、破产、存单、票据、保险、单独保函和信用证等内容。同日,以法释〔2020〕17号形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前,2020年12月25日发布有《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这样,中国以《民法典》为中心的现代商事司法解释体系已经形成。

 

可以说,这个体系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二大法系的特点,是中国的创新,也是中国自己的商法解决方案。

 

这可以理解成对之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回应和巩固。《九民纪要》采取的是清华大学施天涛教授的大商法体系,除大陆法系传统的公司、破产、票据、保险和海商外,还把英美法系的商事合同、商事担保和金融证券立法(证券、期货、基金、银行和信托)等都纳入了商法的范畴。

 

这种分类方法,坚持了中国相对性民商合一的传统。这里有二点值得注意:我们传统上是民商合一的国家,这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都不相同;这种民商合一是相对的,商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相对独立性。

 

首先,与采取绝对民商合一的国家有瑞士和意大利不同。中国的商法,有其相对独立性。这些有关商事的法律专门立法,主要有:《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海商法》等。这些法律,与《民法典》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值得说明的是,以上有关商事的司法解释,就是解释这些商事特别法的。

 

其次,虽然借鉴了民商分立国家的特点,但与其不同。在采取民商分立的大陆国家如德国和法国,都有统一的商法典,将合同和担保纳入民法的范畴,商法分为公司、破产、票据、保险和海商等。

 

最后,这种分类与英美法系也不同。英美法系,以1952年《美国商法典》为例,以买卖合同为基础,涉及支付、运输和担保方面的内容,相关的票据、存单、资金转移、信用证、仓单、提单、投资证券和担保等方面的法律与买卖合同有一定附属关系。

 

值得说明的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分类类似于英美法系。传统上,联合法采取的观点对我国的商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影响较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体现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相关的一系列公约和惯例上。起草公约的大陆法律和英美法系的法律专家,以货物销售合同为中心,对实践中的商事规则和惯例进行了归纳和整理。有以下特点:

 

一、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为主体;

 

二、价款可以以支票或汇票方式支付,最终通过一个或多个银行进行托收。这里涉及票据法和银行托收规则。

 

三、如果货物运输或储存,调整的对象可能涉及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或仓单。

 

四、国际货物销售中还可能涉及有关担保。其中,最典型的担保就是所有权保留。

 

五、整个交易可能采用信用证方式。

 

在这里,商事合同的实质,是货物(服务)的销售和价款的支付,即交货和交钱。这里是传统的商法分类,而我国,是采用的新商法分类。我国现在建立的以《民法典》为中心的现代商事司法解释体系,并不象英美法系和联合国公约一样,将买卖合同处于中心,而是采用中国民商合一的传统,兼顾商法的独立性,将买卖合同和担保置于民事部分,而将金融证券立法(担保、证券、期货、基金、银行和信托)等放在商事部分,从而实现了商法的现代化。

 

也就是说,我国的的商事立法,不是以买卖合同为中心构建,而是以金融证券为中心构建。从金融证券法的角度看, 传统的票据、保险也属于金融法,再加上担保法是为了取得融资,实质上是最重要的金融法,以及典型的金融证券立法(证券、期货、基金、银行和信托),构成了以金融证券法为中心的现代商法体系。

 

除以金融证券法为中心外,我国以《民法典》为中心的司法解释,还有以下特点:

 

一、在发布法律条文的同时,起草者有大量文章,以说明制订司法解释的背景、原理和技术,便于理解条文。可以说,这些文章对于理解相关司法解释是必不可少的。

 

二、将民法典的精神和实质,尽力体现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是来源于审判一线,即克服了大陆法系法条僵化和滞后的弊病,也没有英美法系判例法造成的繁杂凌乱。

 

三、要求根据《民法典》进行目的解释,支持法官在实践中使用民法原则来补充商事法律规定的不足。《九民纪要》规定,民商事审判工作要贯彻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原则。

 

“补苴罅漏,张皇幽眇。寻坠绪之茫茫,独旁搜而远绍。” 本系列会围绕对《民法典》相应商事司法解释的探讨,来突出其金融证券法性格。

 

 

话题:



0

推荐

柯荆民

柯荆民

305篇文章 15小时前更新

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