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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理财产品因其不透明,成了众矢之的。但最近理财产品出了一件比不透明更让人担忧的事情,那就是假的理财产品。当然,也可以认为,正是由于理财产品的不透明,导致了假的理财产品的产生。

据媒体报道,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管理层,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用以表外放贷,以掩盖约30亿元的票据造假形成的亏空。事情暴露后,行长被刑拘,副行长跑路。之后,民生银行给出了此类案件的标准答复:该理财产品系伪造,民生银行已报案,且表示此事件为张颖的个人行为。

至此可以看出,这是一起典型的理财产品飞单案件。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员工借助行内平台,私自销售未与银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金融产品。近两三年,国内银行基层员工飞单常被媒体曝光,有些是理财经理、有些是支行行长,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并非是行业的个案。其实,银行资金的体外循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了,因为人性是不变的,不过当时的是存单,现在与时俱进,改为理财产品了,但法律实质没有变。

银行是否担责任,主要看是否进入银行大账,是否在银行办,银行领导是否知情。如果回答是,形成表见代理,银行承担责任;如果不是,不承担或只承担部分责任。在飞单案件中,银行往往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要做的是报案,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发行人一般涉嫌集资诈骗罪,而参与销售的银行员工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次,银行马上撇清自己,将所有的责任都往跑路或被抓的员工身上推,其实质是银行职工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的认定;最后,以法律上规定的先刑事后民事,来赢得时间,实际上是,等刑事上查清事实,没有三年五年大概不行,给银行赢得充分的缓冲时间。

当然,如果监管层和投资人的压力实在太大,银行往往会在私下对投资人的本金进行兑付,但不会支付利息。

实际上,以上套路在前二年在一起最典型的理财产品飞单案中已经走过。结果是: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员工濮某某被判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发行人也以集资诈骗罪判决;民事方面,由担保人中发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对本金进行兑付,未付利息。

第三方机构的理财产品,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一个项目真正好,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的正常途径,以较低的成本取得融资;如果项目次一点,可通过二银行信托进行融资。只有那些银行和信托都不愿意涉及的项目,才会流向第三方理财机构。

这里涉及一个逆向选择问题。理财产品所投入的领域,基本上是风险较大或为法律政策所限制的领域,如矿产等资源类产业、房地产和产能过剩产业。

既然第三方理财产品风险这么大,银行的理财经理为何奋不顾身地频频刀口舔血呢?

究其原因,还是这类产品的高额佣金给激发出来的,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从公开媒体报道中可以得知:短短两三年内,非法金融产品的佣金,从濮某某案的1.68%,到华融普银案的5.5%,而销售本行正规发行的产品,仅能获利万分之几。这跟我们去超市买东西,售货员总向我们推销给其回扣高的质量次的产品,而不是质量最好的产品,是同样的道理。反之,质量次的产品,自然给的回扣就高。

在飞单的案件中,银行往往是存在过错的。理财经理销售第三方单位的理财产品,而不被同事察觉,是很难想象的:同一个理财经理的数名客户将大额资金向同一个账户打款,无疑会引起会计或风控的注意。所以银行要承担赔付本金的义务。

当然,在此种情况下,不能说投资人一点过错也没有。部分投资人追求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在现今条件下,如果一款固定收益产品的年收益率超过10%,甚至8%,就要充分衡量其风险了。所以一旦出事,为了给投资人一点教训,不会向其支付利息。

实际上的处理方法,往往是所谓私了:即出事的银行与众多受害者私下达成协议,一般情况下是只赔偿本金,不赔利息,银行不会白纸黑字,从法律层面上承担责任,这就是飞单案件的所谓潜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银行飞单的话题,引发了全国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最终大家达成的共识是: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建议最高法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责任界定。

事实上,随着财富管理市场近几年的蓬勃发展,以及人性的贪婪,彻底禁绝上世纪90年代就出现的飞单,是不可能的。关键是用规则的形式,明确出现飞单后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出事后,出现银行让公安抓人,投资人集体上访,这类封建社会的博弈。最高法院应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潜规则变成明规则,让银行、投资人和理财经理等相关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违法成本多大,这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本文发表于《 南方都市报》 2017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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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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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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