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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4年以来,公司债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比重,由2004年的1.6%提升至2013年的10.4%

 

  但就证监会监管的交易所市场而言,无论是发行量还是托管量,所占比例少得可怜。去年,全部债券(包括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总量为0.88万亿元,占全市场托管量的3%,远逊作为公司债主体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其实,证监会一直就注重债券市场的发展。一个重要标志是,在今年证监会内部机构调整中,将公司债券办公室升格为公司债券监管部,提高了债券直接监管机构的级别和编制。

 

  另外证监会对公司债的发展,还进行了以下制度性建设:修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目前该办法的修订已接近尾声;初步起草了资产证券化新规;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在股转系统的试点,可以确定,股转系统很快就会推出有关配套规则。

 

  为落实国务院精神,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现有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基础上,证监会准备推出并购债和市政公司债券。

 

  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作用,可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作用。并购,需要融资提供支持,而并购债券,是为并购提供融资的工具和杠杆,没有债券,就没有很好的并购融资,美国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甚至借并购建立起了垃圾债市场。而市政公司债券,是为了基础设施提供融资,其功能则相当于发改委监管的城投债,交易商协会监管的城投票据,和财政部监管的地方自发自还债券。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并购债是为了上市公司进行重组和并购而发行,豁免注册。而市政债券,由于发行的主体为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主体信用好,所以也豁免注册。

 

  “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是国务院的决策。如果说发行新的公司债券是增量,那么盘活存量就需要资产证券化。

 

  为了加快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证监会于今年2月份取消了资产证券化的行政审批。目前,正在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根据证监会的安排,准备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在强化基础资产真实性的基础上,将“特别目的载体”(SPV)从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子公司,实行备案制和“负面清单”管理,这些改革,可以推进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但证监会的资产证券化,还处在试行阶段,没有实现常态,这是相比央行和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最大的不足。

 

  证监会有关债券市场改革的方案还有一点美中不足,那就是没有涉及到债券市场统一互联问题。在美国,股票、债券和相应的衍生金融产品,都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不象我国,企业债、短融和中票,都有证券之实,而无其名,由不同的机构监管,不属于《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从而形成分割的债券市场。在我国债券市场上,短融、中票等债券主力品种都由交易商协会监管,企业债由发改委审批,证监会主要监管公司债。

 

  但债券市场的统一互联,是一个趋势。债券市场最后统一由证监会监管,是一个时间问题。就此方面,证监会应该在以下方面着力:

 

  一是借修改《证券法》将中票和短融纳入调整范围。在新修改的《证券法》草案中,将中票和短融纳入调整范围,逐步废除企业债。企业债券里的平台债部分,逐步由地方债券、公司市政债券和市政票据替代。

 

  二是到银行间市场去发行公司债券。迄今为止,没有一只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这是不正常的现象。证监会应同时利用好交易商市场和银行间债券两个市场。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所占额度较大,证监会应考虑允许公司债券到银行间市场发行。

 

  三是到银行间市场去进行债券监管。银行间市场受交易商协会监管,但交易商协会只是一个民间组织,监管债券市场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证券违法行为,心有余而力不足,而证监会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央行行长周小川也表示支持。同时,这也是证券市场功能监管的要求,因此,可考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管。最终,可考虑将交易商协会纳入证监会的债券部,以实现债券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

 

  四是实现债券托管机构合并。中债登与中证登的债券转托管,既没有效率,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可以考虑将中证登分拆,而中债登从事国债和地方债登记托管的部分,继续保留,另行成立一家公司。

 

    (本文发表于2014年8月30日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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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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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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