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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日,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至此,历时7年的吴英案又有了新进展。这种新进展,既是司法文明化的结果,是社会各界良知的体现,同时,也表现了国家对民间金融认识程度的深化。 2006年,在短短的半年内,吴英将东阳的一条“冷街”,打造成了繁华的商业街,这就是商业地产运作。但支撑她经营的,并不是正规金融体系,而是在浙江民间暗流涌动的高利贷,这使得她的经营建立在流沙之上。

 

  吴英希望以高利贷得到的资金,来盘活这些商业地产。然后,以这些地产作为抵押,再向银行借款来偿还高利贷。吴英还是想还钱的,向她提供资金的11个人中,没有一个认为自己受骗。然而一起绑架事件,让她的资金链断裂,她始终没有机会得到来自正规银行的贷款。

 

  2007年,因为涉嫌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被逮捕,后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吴英上诉后,2012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核准吴英的死刑,案件被发回重审。

 

  2012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吴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此后,吴英一直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吴英行为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舆论普遍认为,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主要原因是案件让人们认识到现行金融体制的弊端。吴英是在正规渠道融不到资,才走上非正常融资之路的。如果不能从金融体制的根源上解决问题,杀了吴英也没有用,并不能从实质上遏制渐成燎原之势的民间金融。

 

  我国实际存在着国企和大企业金融垄断的状态,这导致贷款资源远远不能满足融资需求。在全国的企业中,99%为中小企业,基本是民营企业,它们解决了大部分就业问题,并且贡献了相当的税收。但从风险角度考虑,银行显然更倾向于1%的大型国企,甚至地方融资平台,因为它们有政府信用支撑。而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又长期得不到发展。于是,大量的民营企业通过民间金融这种方式融资。这造成有些地方民间金融极度活跃,但这会带来极度危险,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民间金融在经济发达的长三角一带异常活跃,但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无法进行科学统计。去年发布的国务院“107号文”,已经明确将民间金融列为“影子银行”,意指其为没有受到监管的金融。

 

  政府也一直尝试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来治理民间金融问题。最典型的是在温州进行民间金融改革。今年3月,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确定了强制备案制度,作为解决地下融资的关键。但在实际操作中,效果并不好。由于登记是一种证据,那些采用地下融资的人往往选择不登记,而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去强制他们登记。

 

  解决此问题的最好方法是建立民营银行。今年将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设5家民营银行试点。浙江的试点是温州民营银行,其组建方案经过修改后上报,正在提速进行。

 

  但建立民营银行仅处在试点阶段,“远水解不了近渴”,涉及金融稳定,一时数量恐怕也不会太多。现在最关键是利用村镇银行,以满足正规银行服务不到的地方。但现有法律规定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必须是商业银行,并且要控股。

 

这条规定,限定了村镇银行的发展,需要变革,应该允许民间资本控股。在此基础上,将大量存在的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成村镇银行。这样,对资金方的吸引力就大,让以前的民间资金投资到村镇银行,合法地增加民间资金的投资收益,同时实现民间金融的透明化,从而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本文发表于2014716日《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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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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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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