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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美国威斯康星州,一家美国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绝,多次尝试后,仍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贷款,但企业亟需资金。于是,只得求救于影子银行,向一家对冲基金借款6,400万美元。利息很高,但使得企业暂时渡过了难关。

 

也是去年,在中国的一个地级市,需要一笔资金修建公路,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银行无法提供贷款。于是,这家地级市通向某信托公司借款1.5亿元,利息高达30%。这家信托公司本身并没有此笔资金,但是它与银行签订了通道合同,从银行取得了此笔款项,向地级市发放了一种类贷款,并收取了千分之二的通道费。看起来,三方皆大喜欢:地方政府取得了贷款,银行收取了比正常情况高得多的利息,而信托公司取得了通道费。

 

影子银行看起来挺美,其实孕含着巨大的风险。

 

美国的案例的风险是:实体企业取得的利润,可能无法支付对冲基金的高利率,这体现了影子银行的高利贷性质,对于企业来说,此时向影子银行借贷,可能是一种饮鸩止渴的行为。中国的案例中,地方政府虽然能将公路建造下去,但公路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可能无法支付这么高的利息;一旦无法按时还款,信托公司就得首先承担损失——信托公司其实是在收取千分之二通道费的情况下,向银行提供一种保险,类似美国的CDS

 

中国和美国的区别是,美国的企业可以破产,地方政府也可以破产,但在中国国情下,地方政府破产无法想象,这也是信托公司等影子银行机构敢于向地方政府贷款的原因——利率高,又不可能破产。

 

信托公司的这种业务,在中国称为“通道”业务。从事通道业务的影子银行,除了信托公司之外,还有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此种情况,在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前就发生过。当时,美国的投资银行将按揭贷款(MBS)打包成证券(CDO)出售,又担心这种证券的风险,于是将风险以履约信用互换(即大名鼎鼎的CDS)的形式,转让给了其他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收取千分之几的保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通道费”。

 

所谓影子银行,简单地说,是无银行之名,而有银行之实的机构和业务。在美国,影子银行被认为是由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工具和市场组成的一个结合体。这些影子银行遵循着一套不同于商业银行的规则。按揭贷款证券化被认为是其主要内容,同时还涉及投资银行(相当于中国的证券公司)、对冲基金(相当中国的信托公司)、PE(相当于中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相当于中国的理财产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担保债务凭证(CDO)、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金融工具。

 

金融危机之后,痛定思痛,美国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了清理,其成果就是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将监管范围扩大到资产证券化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信用评级机构和场外衍生品市场等,从而规范影子银行体系,维护金融稳定。

 

虽然中国的影子银行,还没有象美国那样闹出那么大的乱子,但也不可掉以轻心。为了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去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即通常所说107号文。就其实质而言,这是中国版的“华尔街改革法案”,该文件,将中国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通通纳入监管。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机构就是以前没有人管的,如第三方理财、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则;一部分机构,是有牌照,但以前监管不足的,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由有关部门制订规则,加强监管;一部分业务,以前监管不足,如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和部分理财业务,也由有关制订规则,加强监管。

 

可以说,“107号文”是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的框架,是基本法,具体的实施,由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以及地方金融办这些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原则,实施监管,所谓“谁的孩子谁抱走”,隐含的意思是以后是“谁的责任谁担”。

 

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最大问题,是不透明,这个问题久受诟病。2008年之前,影子银行问题在中国并不显著,尽管存在民间借贷这些草根金融,但上不了台面,也掀不起多大的问题。金融危机发生之后,随着 4万亿刺激计划的实施,影子银行如雨后春笋,在中国大地上野蛮生长起来。

 

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即使采用最窄口径,去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GDP29%、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40%、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6%

 

影子银行到了不得不管的时候了。

 

其实,影子银行是一把双刃的剑。捧之者,把它说成是对现有扭曲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毁之者,把它说成是高利贷,是吸血鬼。

 

无疑,影子银行有其积极的一面:一、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如向通过正常途径得不到贷款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二、体现了金融创新。出于盈利的动机,大大促进了金融业的自由化,如理财产品,就是银行“自己革自己的命”,因为存款利率有高限,就通过理财产品,变相地提高了存款利率。出现了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跟自己的存款竞争的局面。当然,后来发生的另一种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跟银行抢存款,动摇银行的根基,则是银行所不愿意看到的;三、促进了融资方式的转变,如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就使企业从通过银行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转变,要知道直接金融是当今国际融资的方向。

 

但是,影子银行的风险,也是巨大的:一、资金回报要求太高,往往超出企业的负担能力,有些影子银行就象是附在实体经济上的吸血鬼,会吸干实体经济的血脉。二是资金使用不匹配,如同业业务,用从货币市场融来的短期资金,投向长期项目,有很大的流动性风险。三是规避法律规定,例如,影子银行的投向,多为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行业,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其结果是,资金越来越向地方政府、房地产倾斜,挤压了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融资的空间。同时,影子带来的过高利润和风险,使得金融行业越来越具有投机性,起不到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四也是最重要的,会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如一家企业因不堪负荷而违约,会影响为它担保的机构,进而波及其他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这一点在温州和鄂尔多斯表现得比较明显,由于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的泛滥,造成当地金融系统崩溃。可以说,温州和鄂尔多斯是中国的迷你版“次贷危机”。

 

影子银行的问题的根源,在于其不透明,看不清它的模样,从而造成监管不足。因此,影子银行的透明化,是解决影子银行问题的关键。

 

整治影子银行,要弄清的问题如下:影子银行的种类有多少?业务规模多大?采用何种融资结构?发生的坏账有多少?最容易出问题的风险点有何处?

 

这些问题,107号文作出了初步的回答,并提出了解决方案。首先,107号文明确将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理财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其监管机构以央行为主,这就意味着有关这二类影子银行的规定会很快出台。其实,规定“透明化”监管的主要手段,只要公开透明,影子银行的风险就可控,这是总结美国08年金融危机的经验。其次,明确限定业务范围,规定了“负面清单”,即哪些业务坚决不可以做:对于银行而言,不得为债券和票据提供担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理财业务不得购买本行贷款,以及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不得开展非标理财资金池业务。小贷公司不得吸收存款。私募基金不得开展债务类融资业务,这样,现在股权融资,又有债权融资的“夹层基金”,就没有了存在的根据。

 

现在,中国金融已走向互相渗透的全混业时代,交叉性金融产品和合作业务不断涌现,这里是最容易出现监管盲区的地方。107号文这种阳光化、透明化的倾向,在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不能是一笔糊涂账。

 

可以说,107号文是目前为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效力较高的基本文件,是规范影子银行的“宪法”。之后,各监管部门会根据其各自的监管范围,对各自监管的影子银行规模进行摸底。在此基础上,之后,各种新规会逐渐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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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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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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