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昌九生化“二融”事件,接受《中国企业报》的采访。
【背景:在融资融券标的扩容后,还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昌九生化的持续下跌就酿成了融资融券业务推广以来最惨的案例。类似的故事还不止这一例。根据不完全统计,今年重组失败或被暂停审核的两融标的公司中,华润三九、华闻传媒、永泰能源、科力远均出现类似情况,复牌后连续大跌以外,几乎全部形成长期股价顶部。 据了解,目前自有资金仍然是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面对可观利润的诱惑,券商纷纷重金支持两融业务发展:如西部证券10月底将2013年度融资融券业务最大规模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中信证券更是在今年3月就已经大幅提高两融业务规模上限。】
问: 依照融资融券的规则是“买者自负”,并且从法理上也很难说是融资融券制度导致了昌九生化融资者的悲剧,您觉得制度本身是否存在不足?应该如何改善?
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两融标的券的选择比较宽泛。跟中小投资者的预期不一样。中小投资者以为能够成为二融标的股份的,应该是绩优股。实际上,有很多是垃圾股。
二是信息披露有一些问题,虽然正面的信息披露没有瑕疵,但是对于“小道”消息,没有及时进行澄清。这方面的规定不是很详细。
三是监管层对于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的操作的风险控制没有进行严格要求。
改进方法:一是证监会公布二融标的时,应该进行甄别,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中小投资者不成熟的国情决定的。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尤其是对不实消息的及时澄清。三是监管层在规定中,应该对券商对投资人投资的股票种类和持股比例加以限制,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其研究特长,对进入二融标的的股票进行再次选择。
中小投资人只是将股票质押给券商,所以券商无权自行出售股票。无论是融资或者融券,都是一种“类贷款”。中小投资人的质押协议,只是从属于融资协议的从协议,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实现担保权,只能通过法院进行。券商可以对“爆仓”的中小投资人提起诉讼追偿,但不能自行平仓。这样,有二个作用:一是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二融”作为一种做空机制,在推出之初,有很多制度上不完善的地方,完全让中小投资人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应该由法院在券商和中小投资人中分担风险;二是法院根据个案进行平衡,以给予中小投资人以公平。司法有“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问: 对这样一个连续亏损的公司,是否仅仅因为其市值等指标符合规定就可以允许其成为融资融券标的呢?未来在两融标的的选择上,券商又该如何做好风险控制?
“二融”标的的选择,在推出的初期,应符合中小投资人的预期,从投资人角度考虑问题。券商应加强对融标的股票的研究,进行再次筛选。昌九生化事件的问题,券商有以下过错:
一、券商对纳入“二融”标的的股票,没有在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程度进行筛选和推荐,而是照单全收,不能说券商一点责任没有。
二、券商对中小投资者投资股票的种类和配置,没有设置限制,而只是追求高额利润。比如,二融作为一种新推出的做空机制,应该对杠杆比较设置限制,不能允许或鼓励投资人无限放大。比如,一个账户只能投资二种以上股票;另外,一只股票的持有不超过一定百分比,如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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