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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尔•盖茨在上世纪末曾预言:“在21世纪,传统商业银行将是要灭绝的一群恐龙”。真的是这样吗?当今,互联网金融无疑带来了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想想ATM机和信用卡吧。同时,互联网使得金融机构的风险定价和期限匹配变得极为方便。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金融”,赋予金融以无限想象的空间,但同时,也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但是,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缺少相应的规则约束,这就带来了一定风险。在我国,部分P2P平台已经出现了系统性问题。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象二个恶魔,与互联网金融如影随形。无疑,这些给监管者带来了挑战。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是世界性难题。要不要监管?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由谁来监管?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

 

因此,有必要先回顾一下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史,以及我国的实践,以便我们对以上问题作出回答。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回顾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阶段

 

在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三个发展阶段:

 

1.移动支付快速发展

 

移动通讯设备的增长,已经超过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点或自助设备。同时,移动互联网与金融进行了结合,从而带动移动支付交易总额以几何基数增长。

 

2P2P贷款公司的兴起

 

P2PPeer to Peer,简称P2P),这种以互联网为工具,个人之间直接借贷的作法,极大地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有替代传统银行业务之势。

 

其运行模式极简单。例如,借款人想借10万块钱从事某项经营并愿意支付利息。但是,如果愿意出借的人觉得借10万给一个人风险太高,P2P贷款公司就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找到100个人,每人1000元。这样,风险就分散了,在每个人的可控范围内。

 

3.众筹融资获得立法支持

 

众筹(Crowdfunding),就是集中资金,为小企业或个人进行经营提供融资,是近年来美国最流行的一种为创业提供融资的方式。

 

2012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以获得股权资本,使得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成为可能。

 

JOBS法案规定,只要经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公司可以不经SEC注册就可以发行股份。条件是12个月内限额一百万美元,并且采用私募形式。

 

(二)互联网金融运作的模式

 

在美国,互联网金融做得最成功的是P2P,所以值得重点探讨。目前,从事P2P最出名的公司是Lending Club。这家公司动作的原理是基于大数据分析,出借人和借款人不用见面就能达成交易。已有两家传统银行与其合作,解决了资金来源的问题。

 

Lending Club的运作模式如下:

 

1. 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提出借款申请。

 

2. 在得到用户授权后,Lending ClubExperianTrans UnionEquifax三大征信机构获得用户的信用信息。然后,将达到标准的借款放置于平台上,进行筹资。

 

3. 筹资成功后,由传统银行如WebBank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 贷款发放后,WebBank将债权出售给Lending ClubLending Club再将债权出售给出借人,完成借贷交易。

 

在此交易模式下,Lending Club不提供任何担保,而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以及交易平台。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Lending Club并不会对出借人进行赔偿,而是由出借人自行承担损失。

 

但是,事实上,出借人可以处理手中持有的逾期债权。Lending Club同时向用户推出线上债权交易平台。在此债权交易平台,用户可以打折出售自己的债权。债权的购买人通常是一些更加专业的投资者,他们的投资决策基于历史数据分析,以精确的方式获得盈利空间。有数据显示,在Lending Club的债权交易平台上,逾期16天内的债权通常以九折出售,而逾期16-30天的债权通常以七折出售。

 

从以上交易模式可以看出,最核心的基础设施为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信息、债权交易电子平台、以及愿意以折扣方式购买逾期债权的专业投资者。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及风险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创立之初,对美国照搬照抄的成份比较多。比如,在2010年初,在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都在外形上与美国极其相似,甚至连按钮位置都是在同一个地方。但是,美国的商业模式基于美国的法律和商业文化,所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经过几年的发展后,也有自己的特点。

 

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大概为四类: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以及互联网理财。具体而言,第三方支付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随着监管层的积极指导,P2P在中国的发展应该是指日可待。众筹模式,因为需要立法上的突破,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很难得到发展,弄不好,就是非法集资罪。而互联网理财,对传统金融业冲击力最大。

 

(一)非金融机构可从事第三方支付

 

2010614日,央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开放了第三方支付业务。20115月,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公司,成为我国第一批拿到第三方支付执照的非金融机构。

 

这些第三方支付公司,以互联网为平台切入到金融领域,很快就给传统的金融业带来了冲击。

 

去年,第三方支付中的网络支付业务量是6.4万亿元,大约占整个支付量的0.5%。从交易量看,并不大,但从交易数量看,已经占到支付总笔数的30%,将近三分之一。可以说,第三方支付已经撼动了整个支付体系。对此,传统金融行业以银联为代表,正在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激烈的竞争。

 

(二) P2P还处于灰色地带

 

近来,P2P企业  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根据安信证券的一份报告,与6年前相比,P2P网贷目前的市场交易量增长约10倍。比较知名的公司有红岭创投、宜信网和拍拍贷等。

 

P2P企业的发展,主要来自中小企业要求融资的需求。金融需求是多层次的,主要为大客户提供服务的传统的金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4300万中小企业,3000万个体经营者和2亿目标消费者”的融资需求。

 

但是,P2P贷模式被引进后,也发生了很多问题。在美国,P2P典型模式为:P2P公司仅作为中介,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提供交易平台,P2P公司不提供担保。

 

这种模式被引进中国后,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现在国内P2P的经营模式通常为:P2P平台为出售了提供担保。这极有可能演化成非常吸引和发放公众存款。

 

“人人贷”在引进后,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据报道,“众贷网”上线仅一个月就宣告倒闭;“安泰卓越”停止运转后上百万资金被套;“优易网”突然“跑路”,2000多万资金无法追回;淘金贷突然无法登陆,无法联系其负责人,但其第三方支付账户的资金全部被提走,数额超过100万。由于出现了以上乱象,2013725日,央行开始对5家在重庆开展业务的“人人贷”公司进行了整顿。

 

(三)众筹模式还处于非法状态

 

关于众筹模式,很大的一个事件是:几个月前,美微文化传媒CEO朱江通过淘宝出售公司股份,共有1002人出资购买,募集资金近百万元。后在证监会的干涉下停止。有观点认为朱江未经监管部门许可,在网络上拍卖股份,涉嫌非法集资。

 

这是由中美二国不同的法律环境决定的。美国在2012年通过了 JOBS法案”,规定中小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在网上发售股份,不需要在美国证监会注册。而中国,并没有相应的立法。我国法律规定:所有证券的发行,应该经证监会审核。

 

所以,在中国现阶段修改立法之前,在网上销售股份,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涉嫌非常集资罪。

 

(四)互联网理财的突破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第四个发展阶级是以余额宝为代表的。挟互联网金融的之威,余额宝上线仅18天,用户就突破了250万,累计资金达66.01亿元。

 

这给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了很大冲击,余额宝改变的其实是金融经营的方式形式:存钱可以不通过银行,而是直接放在余额宝,通过货币市场基金,还可以增值。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央行最近的表示是:互联网金融无论怎么做,有两个底线是不能碰的: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非法集资。另外,央行担心P2P贷款会演变成资金池,成为影子银行。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主要是针对P2P模式,而非法集资,主要是针对众筹模式。由于众筹模式在中国还不能展开,所以监管者担心的是近来发展比较迅猛的P2P平台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划出这二个红线之后,监管者还是承认了互联网金融这种新金融的模式,给其预留了创新的空间。

 

所以,在不触及非法只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底线的前提下,允许创新,应该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一)监管的方法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在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美国模式是尽量允许互联网金融发展,然后,对现有的法律体系作出较小程度的修改,以适应这种新的商业形式;而欧洲模式是,通过专门的立法,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无疑,中国应该采用美国模式。

 

(二)监管思路

 

就监管角度而言,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于互联网金融,央行正处于调研阶段,具体有以下监管思路:

 

1. 从准入角度,即互联网企业申请ICP资质时,要求其说明是否涉及金融业务;若涉及就应当列明哪一类金融业务。但是,这仅是注册,不需要批准。

 

2. 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即互联网企业如涉足金融业务的,就应当向消费者、向市场详细披露各类业务规则,以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注意信息安全。这既涉及国家互联网安全,又涉及互联网企业自身的信息安全,更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

 

4. 遵循反洗钱的法律与规章。

 

为了支持互联网金融这个新领域的发展,可以适当的时候,修改立法,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中小企业在网上发行股份,放开众筹模式。不过,这涉及证监会的权限。

 

至于监管方式,由于互联网金融还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现阶段最好采用较监管方式。有自律监管和商业化监管二种方式:

 

1.自律监管

 

在监管方式上 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自律监管。央行认为,互联网金融三大板块已经形成了各自的领军企业。这些企业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制订行业标准。

 

2.商业化监管

 

 利用市场方式,进行商业化监管,也是一种新的监管思路。就P2P 而言,据报道,央行下属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已经开发出P2P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该系统目前已有44名网贷企业会员,地域遍及10个省市,大量P2P 网货企业正在申请过程中。

 

以商业化监管的方式,将P2P网货企业纳入监管者的视野,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方式。这样,一方面不影响网贷企业进行创新,不会发生“一管就死”的现象。另一方面,也紧密关注该行业的发展,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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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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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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