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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4日,央行通报了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2008年违规自行发行次级债券事件。

通报显示,吴江农商行在未获得央行批准的情况下,于2008年11月18日私募发行4亿元次级债券。除了未获批准,该债券违规还包括擅自开展债券登记业务,并印制实物债券凭证;未在债券托管机构托管,由投资人自行保管;未组织承销团,自行销售。

吴江农商行2008年年报显示:“定向募集对象主要面向江苏省内的农商行,共有6家农商行参与认购,认购金额最大的达到了1亿元”。吴江农商行也觉得有些委屈,6家兄弟农商行买了债券,也经过银监会批准了,怎么就违规了呢?

吴江农商行确实是违规了。原因在于它发行的是“私募次级债券”,而不是“私募次级定期债务”。根据规定,如果发行的是债券,即使是以私募方式发行,也要央行审批,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登记托管;如果发行的是“私募次级定期债务”,则不用。

让我们看看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2004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发行的是债券,无论是公开发行或私募方式,则必须分别报银监会和央行审批。也就是说,次级债券得央行同意,由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登记和托管。

但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只经过银监会批准即可。

具体看此案例,采用的是私募方式发行的债券,而不是次级定期债务。债券与债务的区别是,债券是标准化的,是标准资产,而债务是特定化的,是非标准资产。

2008年前,由于没有私募发行次级债的先例,发行人吴江农商行和地方监管部门对政策没有吃透,才有此“逆天之举”。

由于银行公开和私募发行的金融工具呈现快速增长,央行通过此案例来对规则进行明确,很有必要。

但是,私募要求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是有问题的。从国外的规定看,大多国家规定,只要是采取私募方式的,就不需要在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注册。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债券的公募、私募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方式。公募发行,由于涉及到社会上的普通投资人,要求监管部门对投资人利益进行保护,故要求发行人向美国证监会注册,进行信息披露。首次发行时,应提交发债说明书。而对于私募发行,则豁免注册要求,只要向投资人提供发债说明书即可。究其原因是私募发行的投资人均为机构投资者,知道风险所在,并会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不需要监管机构的特别保护。

我国次级债券发行也应该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的作法,取消对私募方式进行注册的要求,这无疑应该是我国次级债券发行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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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柯荆民

304篇文章 18天前更新

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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