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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 魏域涛

  银行间债市核查风暴不断升级

  在万家基金邹昱、中信证券杨辉等多位债券市场大佬被监管部门调查后,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于4月19日透露,证监会相关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进行专项核查,重点将涉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基金公司内部制度建设与执行以及固定收益类产品制度和机制上的漏洞。截至目前,央行、审计署等相关监管部门尚未就核查做出表态。

  此次核查风暴指向的是近年来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截至今年2月底,我国债券市场债券托管量为26.6万亿元,其中银行间债券托管量为25.4万亿元,占比95.3%。从交易量来看,2011年,银行间债券总成交接近200万亿元,同期上证所债券总成交仅为21万亿元,深交所仅为2.36万亿元。而债市的扩张才刚刚开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两会”时曾提出,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而在前不久发布的银监会10号文亦做出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直接刺激资金流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对大笔正被赶入债券市场的资金来说,此时的整顿正当其时。不过对如何填补目前制度上的漏洞,市场各方的意见仍有分歧。

  代持处于灰色地带

  媒体报道称,邹昱涉案祸起债券代持与利益输送。

  所谓债券代持,是投资机构以现券方式卖出债券后,跟交易对手私下签订协议,在将来某一时点以接近当初成本价重新买回该笔债券。

  柯荆民对本报记者表示,代持在行业中属于普遍行为,但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作为表外业务,金融机构进行代持往往为了规避监管部门在特定时点的考核,或为了放大交易杠杆取得表外收入。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代持也极易成为滋生利益输送的土壤。

  在利益输送过程中,作为银行间债市交易主体之一的丙类户扮演着重要角色。

  丙类户是非金融机构法人。其具体操作手法是,丙类户一方面找到目标交易对手约定债券的价格、数量、交易日期,一方面找到银行垫资买入约定数量的债券并由银行代持债券,最后交易的盈亏由丙类户承担。通过这种形式,丙类户以较少的资金投入获取巨额的回报,实现“空手套白狼”。

  由于被调查人员中包含基金、券商人士,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19日表示,无论是债券类还是权益类的证券代持,证监会一直以来都旗帜鲜明地予以反对,并要求各家机构将全部代持的债券明细上报。

  “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没有直接适用的部门法,只是按照《证券法》的原则制定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柯荆民表示,此前并无监管部门大范围核查债市利益输送行为的先例,对代持行为如何进行监管还没有形成具体规范。不过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10月,在富滇银行案件后,央行曾要求商业银行暂停并清查代持业务。

  取消丙类户之辩

  由于丙类户是此次债市风暴中利益输送的载体,一些业内人士旗帜鲜明地要求取消丙类户,将其纳入甲类户。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分为甲类成员、乙类成员和丙类成员。甲类户主要为商业银行,乙类户为农信机构、券商、基金和保险等,丙类户主要为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交易结算需要委托甲类成员代为办理,这样的制度安排始于2004年。丙类户在银行间市场中占比较大,对活跃市场起到了很大作用。据不完全统计,通过结算代理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的债券托管类账户共7899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全部投资者的71%。

  柯荆民即是支持将丙类户纳入甲类户之中的业内人士之一。在他的设想中,中国债券市场应当参照英美市场的做法,对目前的结算制度框架做一番调整:中债登作为债券中央银行,开户的只应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客户,在此基础上,信用巨大的银行作为润滑市场的做市商。

  “大象和蚂蚁一起交易,很容易造成利益输送。现在丙类户变成了利益输送的工具,成为实际上的做市商了。其他人拿不到债券,就它能拿到。”柯荆民说,原先将丙类户和甲类、乙类户并列为平等的结算成员,一是为了保护丙类户不被甲类户占用,同时也是利用丙类户“放水养鱼”,活跃市场。而现在中央结算公司可以透过甲类户看到明细账,当年担心的事情不会再度发生,而且市场也足够活跃。

  而即使没有利益输送,丙类户由于自身信用有限,容易出现违约风险,使交易对手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公室刘升华曾撰文指出,以对敲为主的异常交易、交易双方的代持行为、涉及非法利益输送的内幕交易、违约率不断增长是目前丙类账户造成的主要市场问题。但财经评论员胡蓉萍认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场外市场,入场者均为合格机构投资人,有自己的判断及承受能力,故不能以严苛的监管代替市场选择,否则将以失去市场活力为代价。而随着全部通过簿记招标,债券市场规模和参与主体足够大,丙类户将自然消亡。

  监管待发力

  作为未来城镇化建设重要的资金池,当前对债券市场的疏浚正当其时。

  债券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债券市场的监管,不能约束得太死,否则市场培育不起来,抑制金融创新;但到一定程度之后,就应该进行规范。对于正在培育中的市场,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平衡考验监管者智慧。

  “银行间债券市场加强法规建设是肯定的。股票市场年年查内幕交易、老鼠仓,这些违规之举债券市场怎么会没有?”柯荆民说,有关债券的法律就像是一个公共设施,当它运作良好的时候,没有人注意到它的存在,但是当法律长久负荷运行,不随实际情况修补,最后肯定会崩溃。

  柯荆民认为,现在“放水养鱼”的时刻结束,是时候重新对原来的制度设计重新加以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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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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