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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被称作“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正是通过竞争,资源配置得以优化,消费者利益得到最大化,而反垄断法是维护竞争的利器。

在中国,反垄断法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甚至可以说,就没有怎么发挥。2008年,《反垄断法》刚颁布时,大家对其期望甚高。但几年来,这部法就跟睡着了似的。今年,这部法突然苏醒,先是惩处了三星等六家液晶面板境外企业,罚款3.53亿元。正当大家议论执法只针对外企,不办国企时,发改委最近对茅台展开了反垄断调查。可以说,《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中国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表现。

反垄断法的由来

就全球角度而言,反垄断立法主要分为二类:一类是欧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植于欧盟构建统一市场的理念,主要目标是防止企业以国家为界对欧盟市场进行划分;另外一类是美国,这是反垄断法的母国,主要是针对“托拉斯”等垄断行为。

18世纪末期,美国的铁路、钢铁和煤炭等行业主要由个人垄断,聚集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控制上述行业的大亨在律师的帮助下,借用“托拉斯”形式,来隐藏他们的财富和巨大的商业帝国。

洛克菲勒的律师多德提出了“托拉斯”这个的概念。在多德的指导下,洛克菲勒合并了40多家厂商,垄断了全国80%的炼油工业和90%的油管运输。最后这家公司定名为美孚石油公司。托拉斯这种形式则迅速在美国各地区和各行业蔓延开来。在很短时间内,这种垄断组织形式竟然占了美国经济的90%。洛克菲勒成功地造就了美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时代——垄断时代。后来,这个时代被马克吐温称为“镀金时代”。有点象当今的中国,因为中国也是这些行业被垄断。不同的是,中国是国企而不是个人垄断。

垄断企业对经济的控制令政府大为紧张。老罗斯福总统亲自主持,美国通过了《谢尔曼法》。《谢尔曼法》一经出台,就成为反垄断的利器。初试锋芒,就将美孚拆分。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以“托拉斯”方式进行的垄断行为,在美国被终结。之后,虽然有IBM和微软偶然触及其反垄断法的锋芒,也无一例外地被拆分,或满足政府要求并支付巨额赔偿。

《谢尔曼法》下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价格协议”、寡头垄断,以及并购中的垄断三种。“价格协议”是指相互竞争的企业以协议的方式,降低他们的产品产量,或以约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下面将要探讨的液晶面板反垄断案,即是这种垄断行为。

液晶面板反垄断案

自2006年12月开始,国家发改委接到举报,称境外液晶面板生产商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立案后,国家发改委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2001年至2006年六年间,三星、LG二家韩国企业和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台湾地区的四家企业,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通过会议,交换市场信息和协商价格。在中国大陆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就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进行价格垄断,损害了中国市场上彩电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2013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宣布了处理决定: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违法所得3675万元,并处罚款1.44亿元。

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对境外企业的垄断行为亮剑,表明了中国进行反垄断的决心。之前,除了2011年对联合利华的调查,中国从未以反垄断为由惩罚过外企。

我国的这次执法,采取了国际反垄断执法的标准模式,即被调查的企业有几家“反水”并得到赦免。反垄断,毕竟是个技术活。如果不是逮着实质性内容,这些境外企业,是不会认帐的。一旦找出了突破口,根据“囚徒困境”理论,一般情况下,有些企业就会“反水”以求赦免。其实,大部分的证据,还是“反水”的企业提供的。在这点上,反垄断,与刑法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同一个道理。这也是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也是反垄断法执法的精髓。

更重要的是,国家发改委通过对液晶显示屏制造商六年的调查,已经形成了一支团队,这支团队具备证据收集和分析能力。而这方面,欧美已经有一百多年的经验。

执法并无不足

即使如此,有批评者认为,这次执法仍有二处不足。

一是罚款的数额过小。1.4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数额,比起在同一案件中欧盟6.48亿欧元以及美国12亿美元的天价罚单,实在不是一个级别的。

但这有法律上的原因。涉案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实施于2001年到2006年间,而中国的《反垄断法》颁布于2008年,不能溯及既往。如果根据《反垄断法》,违法企业的罚款数额将达到其全球收入的1%到10%,甚至可能更多。

此次执法另外一个受到垢病的是,发改委的决定仅补偿了受害的彩电企业,但未对最终消费者有任何说法,理由是彩电消费者才是最终的受害方,彩电生产厂商其实早就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

但是,如果要对消费者进行补偿,需要法院认定,这超出了反垄断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在国外,索赔主要以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方式进行,但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还付之阙如。这有助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

国家发改委通过此次执法,一出手,就达到国际反垄断的先进水平,值得赞许。但下一步怎么办,会制止国企的垄断行为吗?毕竟中国正处在转型时期,执法还不能象美国那样。但无论如何,法律女神是盲目的,一手执天平,一手拿利剑。所以,不应区分国企、外企和民企,只拿反垄断法的天平衡量;一旦发现垄断行为,就施之以利剑。

柯荆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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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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