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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问:2003年12月,我公司委托大江公司更新我公司的软件系统。出于工作需要,我公司向其提供了系统软件的目标程序代码。令我们想不到的是,在我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大江公司将我公司提供的软件向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并声称由于我公司未对软件进行登记,软件著作权不为我公司所有;而其对软件进行了登记,故软件的著作权为其所有。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公司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吗?软件登记会发生哪些法律后果?我公司可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川某公司 李大江

答:总体而言,软件不须经过登记,就可取得法律保护。但经过登记与不经过登记的软件,受法律保护的水平是不同的。现就你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软件的著作权为你公司所有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主要采用著作权法对软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第三条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并不以登记为要件,即软件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软件一旦开发完成,不管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二、软件登记的法律后果

至于大江公司提出软件系统的著作权为其所有,是对我国现行软件保护法律的错误认识而导致的。1991年国务院分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曾规定,向软件登记部门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这实质上规定了登记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前提。

但是为了符合对软件实行自动保护的WTO相关规则,2002年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经否定了该条。

2002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因此,尽管著作权人的软件办理登记后,在降低软件著作权证明难度上具有优越性,但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软件著作权的效力。

三、建议你公司采取的措施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构成侵权。未经你公司许可,大江公司将你公司软件进行登记的行为为侵权行为。你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1. 要求撤销登记

你公司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大江公司撤销其在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进行的登记。

2. 要求软件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保护

要求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江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软件登记机构撤销登记。

3. 提起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大江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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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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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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