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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8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郑佩珊

 荆民点评:明眼人一眼看出,因为是宁某去银行开的户,如果签了风险告知单的话,应该是宁某签的,而不是她丈夫签的。夫妻之间是法定代理,本来就不需要什么授权;即使需要,事后由其丈夫补签一个授权委托书就可以了。吉林银监会紧紧抓住授权这件事,如同任建宇案重庆法院紧紧抓住诉讼时效问题一样,都是利用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回避实质认定。二案的处理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如同任建宇案可以放人但不给说法一样,本案的办案思路看来是可以退钱,也不给说法。因为如果授权有问题,合同就无效;而合同无效,银行就应该返还本息。这样,就可以回避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

今年之来,有关理财产品纠纷逐步浮出水面,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的问题迟早是要回答的。也许,吉林银监会的意思是,这个问题应该由法院,而不是由金融监管机构来回答,这不失为一种法治思维。吉林银监会的回复上最后一句说得好:“如果你认为自身遭受了经济损失,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银行作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钱是股东和债权人的,不是大水冲来的。在没有司法判决之前,银行是不会“兜底”,也兜不起这个底的。任何人也无权要求银行“兜底”。司法,应该是最终的裁决者,是社会的稳定器。现在银监会有这种法治思维了,投资人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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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了《建行也陷“理财门”7客户诉至银监会》一事。

昨日(1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独家拿到了银监会对于此事的回函,回函中明确指出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城市海明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海明支行)在销售东北证券3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以下简称东北证券3号)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并建议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虽然银监会承认了建行海明支行的违规行为,但没有给出相关的行政处罚,我们将继续申请复议。”

银监会建议投资者司法解决

《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报道,当前已有7名投资者因为被误导购买了东北证券3号集合理财产品导致亏损超过了30%以上,因此7名投资者委托律师向银监会递交了投诉书。

1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得了银监会的回函,回函指出,建行在销售券商理财产品的同时,存在违规行为。

2011年3月16日,宁亚君在建行海明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经建行的客户经理张娜推荐,用其丈夫齐锐鸣的建行白金卡购买了东北证券3号,购买时每份净值为1.036元,购买金额为80万元。直到7个月后,宁亚君才知道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东北证券3号属于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属于高风险产品,而此时该产品已经亏损超过12万元。

宁亚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当时的海明支行行长就站在张娜身后,她们都告诉我那个产品保本保息,随时可以提取,还强调那个理财产品就是银行自己的。”

而在购买该产品后,宁亚君称,她仅拿到一个回执单,从未被要求填写风险告知单等单据。

而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投资者在认购任何一款关于股票的集合理财产品时必须填写一份风险告知书,而且风险告知书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证明申购人已经获知该款理财产品存在的的相关风险。

宁亚君对记者表示,自己从未见到这样一份风险告知书。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随后向建行海明支行的客户经理以及目前的支行行长求证,投资人宁亚君在认购理财产品时是否在风险告知书上签字。

张娜曾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我们都签了风险告知书了,你要看自己到柜台来查。”而建行海明支行行长孙睿则表示,“我们肯定都有让认购东北证券3号的投资者签订风险告知书,肯定都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的。”

宁亚君还表示,在《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之后还多次去了海明路支行柜台要求查看,但对方表示风险告知书需要到白城市分行才能查看,但宁亚君始终都没有看到这一份相关的《风险告知书》。

事情发展至此,双方说法各执一词,而在1月17日,银监会给出了最终的判定。

银监会吉林监管局明确指出,“经查,建行海明路支行未对齐锐鸣本人进行风险评估,齐锐鸣本人未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上签字。”这一判定也认定了建行海明支行存在违规行为。

投资者的代理律师张远忠指出,由于银监会判定建行未按照规定让齐锐鸣本人签订风向告知书,其关于东北证券3号的销售属于“欺诈销售”,“欺诈销售意味着宁亚军签订的购买合同是无效的。”

代理律师称将申请复议

除上述指控之外,银监会还表示,“经查,2011年3月16日,宁亚君以其丈夫齐锐鸣名义申购“东北证券3号”产品80万元,相关业务凭证没有齐锐鸣本人签字,未发现建行海明路支行在办理业务过程采取合理方式确认宁亚君与其丈夫齐锐鸣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由于宁亚君并不具有可以代理其丈夫齐锐鸣的资格,所以宁亚君认购的80万元东北证券3号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也就是不合法的,这一认购行为应该被判定为无效。”张远忠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虽然银监会认定了建行海明支行多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并未给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只给出建议,“如果你认为自身遭受了经济损失,建议你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我们还将申请复议,要求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同时也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建行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张远忠表示。

继央行日前在2013年工作会议上突出强调防控风险,银监会刚刚在1月14日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同样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列为今年重点工作首位。其中,具体表现为要严格监管理财产品设计、销售和资金投向;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PE)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实行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

2012年年末,多家银行曾先后爆出理财产品纠纷,相关监管部门迅速开始关注理财产品风险。随后,银监会要求各大银行自查理财产品业务,不得代销非银行自身设计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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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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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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