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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周刊2012年第47期《李庄案另一面》,对李庄案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当然,如果能说明李庄二审为什么要妥协,其中有什么隐情,那就更好了。

 让人唏嘘不已的是樊奇杭,尽管被铐上手铐吊起来,不让睡觉,但还是誓死不愿意按专案组的要求诬陷他的辩护律师朱明勇,最后被判了死刑。而龚刚模则因为“检举”了李庄,得以保全性命。这就以事实论证了法界泰斗江平最近的观点:“拿重庆来说,公安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法院完全是陪衬,李庄案件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其实,李庄案不仅涉及该案的个人,其对中国的刑辩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都有深远的影响:一、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排除规则”,即通过刑讯得到的证据不得采用,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也正是当时李庄采用的辩护思路。二、因为李庄是以针对律师的刑法三百零六条律师伪证罪被判刑的,李庄案之后,刑辩律师大多噤若寒蝉,或改专业做民商业务,或从事教育,只有少数能与公检法机关合作的律师才敢出庭。这就造成法官、检察官和刑辩律师这个三角中,缺了刑辩律师这一角,以致极大地削弱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

可喜的是,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一人民法院就李庄的再审申请对其进行了约谈,表明司法机关觉察到了此案可能存在的问题,而李庄也向法院提供了新证据。约谈本身就很有意义,而如果能通过再审此案,纠正重庆打黑行动中的过激行为,不枉不纵,则善莫大焉。

 媒体评论人 柯荆民

 

(本文原文发表于 财新《新世纪》 2012年第49期,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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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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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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