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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在《中国日报》发文,呼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他说:“中国的影子银行部门已经成为未来几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来源。尤其令人担忧的是理财产品的质量和透明度。”影子银行就其实质而言,是缺乏监管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在中国,最典型的“影子银行”是理财产品。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透明度,也就是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

2012年11月30日上海华夏银行事件,对理财产品的问题起了警示作用。但由于是“飞单”,转移了视线。 2012年12月末爆出的另外一个案件,非常典型。2011年3月,宁某去建行海明支行,准备为儿子存入购房款,却被销售人员告知可买理财产品,不但利率比存款高,而且“可以保底”。但是,一年后,80万元本金变成了50万元,她才知道并该理财产品并不保底。投资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经常被“忽悠”,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银监会在2011年8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充分披露信息,但其二十二条却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仔细分析此条后得知,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不是象股票和基金一样要求强制信息披露,而是由商业银行和投资人约定的。这就意味着金融监管机构将理财产品以私募方式,而不是象股票和基金一样主要以公募方式进行监管。私募方式,国际上多用于机构投资者,因为他们属于专业投资者,能够理解金融产品,并且有足够的实力与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

但是,我国的理财产品的投资人,多为普通老百姓,很多人就知道理财产品收益比银行储蓄高,其他的事情不太关心,甚至连理财产品与储蓄的区别也分不清楚。这样造成极大的风险,因为去购买股票的投资人,经过多年的教育,现在基本已经知道股票是不还本的。所以低收入者和以退休金为生的人群,一般不轻易涉及股市。而这些人,是要去银行储蓄的。他们本来是来存钱的。但经常被银行销售人员以高利率相引诱,从而购买理财产品。不保本的理财产品,性质相当于股票,是不保证本金偿还的。由于信息披露不到位,这些低收入者和以退休金为生的人,不知不觉中就投资了高风险的理财产品,而这些钱本来是用来给儿子买房或者治病的。一旦理财产品不能兑付,他们就无法承担和接受,就会影响社会稳定。最近上海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件的众多投资人当街下跪生动地说明了这点。

事实上,由于我国储蓄最高利率是受到限制的,理财产品就成为变相提高储蓄利率的“灰色地带”。作为利率改革的试点,这一点甚至得到了金融监管机构的默许。但随之要求的信息披露却没有跟上。

由于上述二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由投资人和银行协商决定,造成要求披露信息的原则规定流于形式,无法对投资者提供实质保护,事实上恰恰是为银行违规后抗辩做好准备。实践中,基本上是银行工作人员让签什么就签什么。出事投诉或诉讼后,银行就以投资者签订的文件免责。这就是很多投资者买股票亏了能接受,但是购买理财产品亏了无法接受的原因。

正是理财产品的问题导致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金融机构购买有毒的贷款、债券、票据和信托产品后,打包成理财产品,再转售给个人。由于信息披露不足,个人投资者不知道买的是什么,积聚了风险,最终酿成次债危机。痛定思痛,2010年7月,美国通过《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把投资人当作消费者,并以投资人的心理体验为根据,规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这是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立法的最新趋势。

我国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立法,应以此为借鉴。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出发,改变现行理财产品的约定信息披露方式,象股票和基金一样实现强制信息披露。这样,不但可以恢复投资人对理财产品的信心,而且是防范金融危机的关键所在 - 只有信息披露做充足,投资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就能监督银行,使其提供高质量的理财产品;否则,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就会越来越差,再加上欺诈性的销售方法,理财产品就会成为金融危机滋生的温床,从而发生肖钢行长所说的系统性风险。

 

柯荆民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前法律顾问

(原文发布在《财新》2013年第2期,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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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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