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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月和9月,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分两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分别为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2017814日,五洋建设在上交所公募债“15五洋债回售过程中构成实质性违约,并触发“15五洋02”交叉违约,两期债券本息合计14.2亿元。(见《兴业证券向欣泰电器等26名被告索赔2.2亿 北京二中院已受理《会计师参与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涉大智慧案终审败诉》《债市首例欺诈发行案有新进展 五洋建设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1876日,证监会对五洋建设涉嫌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表明:五洋建设在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于2015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根据最高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证监会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债券持有人就可提起民事诉讼。据此,有债券持有人已经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五洋建设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法院的立案。但是五洋建设目前被绍兴中院裁定破产重整。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与债务人五洋建设有关的案件中止审理,直至五洋建设的破产程序结束。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完毕后,就其多清偿的部分,可向其他债务人要求清偿。(见《五洋债被认定欺诈发行后,谁来买单? 

 

2019122日,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出具【20196号行政处罚书。证监会认定,大信事务所在审计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对大信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大信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另外,证监会对该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永和、孙建伟分别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此,在证监会向大信出具处罚决定书后,五洋债持有人将获得向法院起诉大信并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大信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最高院上述司法解释,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沿海开放城市的中级法院受理,所以对大信起诉的受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北京一中院已经正式开始受理此案。凡在20161227日前买入五洋债并持有的投资人,均可以提出索赔。

 

除了已经被罚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五洋建设的保荐人券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被证监会调查,很有可能被处罚。

 

欢迎报名参加证券集体索赔。请债券持有人报名发送4项内容:【债券持有人姓名、电话、债券名称、索赔手数】。

 

微信号:KJMBOND

 

债券虚假陈述纠纷证券诉讼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代理律师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发挥的作用,远甚于其他案件。比如,在与破产衔接、连带责任和一般责任的确定、案件管辖权、归责与免责事由、损失的计算等方面,都涉及很多复杂的专业性问题。需要依据事实、法律和经验,准确地进行预见。

 

代理律师应该做到: 一、高屋建瓴地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和诉讼方案;二、在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敏锐地发现主要事实和争点,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三、提出专业的观点和看法,从而说服法院。

 

本案是首例公募债券违约,之前并没有先例。对债券市场的违约处置,以及追究中介机构的侵权责任,都具有开创性意义。

 

 

附录:五洋债利息计算清单

一、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前二年发行期间的利率,发行人和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确定,分别为7.48%7.8%

 

二、根据“15五洋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15五洋债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和第二年的利息兑付日为2017814日,但在此期限前,五洋建设未能完成相应回售违约。

 

 “15五洋02”《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如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银行借款本金或者利息,以及其他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构成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情形,根据此交叉违约条款,“15五洋02”也构成违约。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二年后,发行人可以上调利率。之后,五洋建设将“15五洋债票面利率上调至7.78% 

 

四、二份《募集说明书》均约定: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算,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但是,因为发行被认定为欺诈发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约定无效。所以利息按侵权计算:违约前,利率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分别为7.78%7.8%;违约后,应当执行判决日前,利率应该在以上约定利率之上浮动,比如20%;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即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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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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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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