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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把影子银行作为金融风险的第三大来源,而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资管产品,则是影子银行重要的组成部分。按照银监会主席郭树清的说法,资管新规可以提高资管产品的透明度,使所谓的影子银行去掉影子

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资管产品,规模已达近百万亿。可以说,这股资金流向何处,哪里就会水漫金山。比如,2015年末的宝万之争,就与前海人寿发行的资管产品有关系:宝能系的资金主要来自其发行的保险产品,再加上高杠杆,形成并购万科股份的巨额资金,而此种资金来源,是非常危险和不稳定的。此事件,使大家意识到资管产品作为金融工具和金融杠杆的威力。另外一个事件,是2015年的股灾,其实质是银行的理财资金通过场外融资,加杠杆后进入股市,引起A股的剧烈振动。

鉴于资管产品不合理使用对金融体系的破坏性作用,已到了非规范不可的程度。221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浮出海面。这是一份由央行牵头,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参加起草的文件。由央行出头,说明此类产品事关金融稳定。

资管新规有针对性地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定:首先是对资管产品实行功能监管。资管产品就其法律实质,是一样的,都是一种信托关系: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其资产或资金进行管理。但由于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由银监会监管,保险计划由保监会监管,资管计划由证监会监管,多个部门容易形成监管盲区。新规在尊重中国职能监管的基础上,强调按照资管产品的性质对其进行功能监管,即只要是资管产品,适用同样的法律,监管标准是一样的。

购买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并不相同。从一般投资者、个人合格投资者到机构,依次升高。公募基金门槛比存款还低,1元就可以投资,最典型的就是支付宝上的公募基金,这种基金有聚沙成塔的作用。一般投资者熟悉的银行理财产品,5万元起。所以公募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是一般投资者,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和披露标准。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主要投资信托产品和私募基金产品,100万元起。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是给机构投资者准备的。新规打破了原有的按机构类统一规制的方式,只需根据公募和私募,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划分为一般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从而实行不同的披露和原则。

由于涉及一般投资者的银行理财产品披露标准提高,资管产品对投资人就会越来越透明。

其次资管新规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管。中国现有的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提供的是预期收益率,即便有超出预期收益的部分,也会被资产管理人拿走;当然,如果没有达到,一般情况下也会补足,所谓的刚性兑付。这种情况下,资管产品缺乏必要的风险披露和风险隔离。甚至,在刚性兑付的前提下,银行理财一般采用资金池资产池模式,有收益率固定和信息披露不完全的特点。

实际中,理财产品分为二类:保本型和不保本型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承担一定的收益,然后将取得的理财资金移至表外,不计提资本和风险拨备。此类奖金,可以规避银行对于贷款用途的限制。事实上,此类资金的投向,正是限制融资的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以及信贷限制类行业。

新规明确要求理财产品不得进行刚性兑付。现有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只有两条路径:一是保留在表内,转为类存款产品,未来可能面临存款准备金提取;二是转成表外的非保本低收益型产品,不再给予保本承诺,形成真正的理财产品。在此情况下,理财产品同其他资管产品的差异性消除,其吸引力会下降。

另外,金融界人士最为关注的一点是,新规严格禁止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从而形成不透明的嵌套。

实践中,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通常以银行为资金提供方,信托、证券、保险、基金、基金子公司等统统沦为通道。典型形式包括银行互相购买理财产品、银行借道信托发放信托贷款或转让信贷资产、银行委外投资、定向通道业务等。资管行业近些年之所以能快速发展,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相关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监管,将资管产品期限错配、大拆小,以致形成层层嵌套。

这种嵌套,在中国职能监管的模式下,容易形成监管盲区,从而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如宝能用于收购万科的资金,证监会进行调查时会涉及保监会监管的保险计划产品,就无法调查下去。新规明确规定资管产品不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从而避免多层嵌套,底层资产更易被穿透监管,将有效缓解资管产品高杠杆带来的高风险,使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趋向透明。这样,资管产品对监管者愈加透明。

总之,要改变金融机构在资管领域多年野蛮生长形成的游戏规则,一步到位是很困难的。新规现对资管产品乱象进行的一个总结和规范,是比较现实的一步。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最大的问题,是出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监管者和投资人都无法看懂和看穿,而新规使资管产品透明化和简单化,无疑有利于投资人权利的保护,有助于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文章载于《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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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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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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