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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由此可见,在金融风险中,债券违约的风险排在了第二位,超过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

2016年之前,债券市场的违约是零星的。2016年之后,债券违约快速增长。据W ind资讯统计,2016年,国内债券市场上共有79只债券违约,规模达398.94亿元,同比增加两倍。今年以来,债券违约事件更是呈燎原之势———截至本月初,在一个月内,东北特钢、大连机床、中城建及川煤集团等已接连出现兑付危机。2017年到期的存量信用债规模约4万亿元。

其实,中国的债券违约,并不严重。相比美国债市和全球平均水平,中国的债券违约率偏低。就像适当的森林大火有助于树木的成长一样,债券违约的增加,有助于打破债券市场刚性兑付的神话,是中国的债券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但是,如果债券违约过急过快,以致爆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构成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造成信贷紧缩,流动性危机,将会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所以,债券违约必须有序地进行。

此问题的解决,需要有两只手:一手是政府的手,也就是以政府介入的形式,协调债券的兑付。另外一只手,就是市场的手,通过债券受托管理人等制度性安排,以法制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在现阶段条件下,这两只手要同时使用。

首先,是政府的介入,也就是国企债券的刚性兑付问题。在此情况下,政府的作用就是进行协调,帮助企业推迟违约,或者在违约后尽快偿还,这种政府所起的减压阀作用一直存在。

但是,这种协调是一种非市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政府是否介入如何介入,以何种方式介入,无法预料。另外,由于存量债券基本都在几十亿甚至上百亿量级,持续依靠政府支持协调,存在较大的难度。也就是说,在债券违约规模较小的情况下,政府有形的手还能发挥作用;但一旦债券违约是大规模的,就只得采用市场化的方式,以制度化的方式解决。

因此,以市场化的方式处置债券违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着重保护个人投资者。相对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知识缺乏,更需要保护。在保护个人投资者方面,有两条监管红线应该遵守:一是发行人应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券,所谓合格投资者,就是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资产应该达到一定水平;二是在穿透监管下,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

而在侨兴私募债事件中,这二条红线均被突破:通过融资平台,将私募债以公开的方式出售给不明就里的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各地股交中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把高风险的私募债拆细、包装成理财产品等金融工具的形式销售给个人投资者。原本高风险的私募债券,摇身一变,成了低风险的类固定收益产品。一个大的资产包,分拆成多个小包,而每个小包的销售人数不超过200人,从而避开监管。

这类类固定收益产品的信息披露,是非常不透明的。很多经过互联网理财平台包装后的产品,用户只能看到产品的名称、预计年化收益等信息。更深层次的信息,如募资资金用途、资金池风险等,并没有披露。由于没有进行充足的信息披露,这类债券的风险增大。一个例子是,浙商财险后来爆出的侨兴债的募资用途说明,与侨兴在2014年的私募债发行说明书上的发债用途不符。因此,有关平台仅仅是备案材料齐全,购买的明明是个人投资者,却把他们当作专业投资者一样。因此,整顿这些互联网理财平台,应该是第一要务。

二是重点完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当发生债券违约时,由于债券持有人人数众多且分散,且一般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国外采取通过债券受托人采取集体行动的方式。

根据2015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交易所市场已经采用了债券受托人制度。但是不知什么原因,作为债券主体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迄今一直没有采用这种制度。这样,就很不利于对债券投资人进行保护。鉴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违约的债券越来越多,建立债券受托人制度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三是通过交叉违约条款对投资人进行保护。所谓交叉违约,就是如果债券违约之前,已经存在贷款和其他债券违约情况,那么债券即使没有到期,也视同债券发生违约。

交叉条款,使投资者能够在债券出现违约前,在发行主体的偿付能力发生恶化时知悉,从而采取行动,使自己的债券得到清偿。201723日,大连机床公告称,由于大连机床未能让“16大机床MTN001”10日宽限期内纠正违约,这进一步导致“16大机床SCP003”出现违约,这是国内出现较早的交叉违约机制,引起了大家对交叉违约机制的重视。之前,境内发行的债券,少有交叉违约条款。由于交叉条款能更好地保护债券持有人,在有关债券发行文件中,应该加上交叉违约条款的内容。

文章载于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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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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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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