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121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发布消息称,日前,证监会对涂忠华等五人操纵股价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衡量不同当事人在本案共同违法中的职责、作用等因素,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蒋某军等15个账户违法所得1394多万元,并对涂忠华、薛文聪、王伟力、周强、郭伟文处以1394多万元的罚款。

  另据媒体近日报道,平安证券原总经理、投行枭雄薛荣年因涉嫌一桩金额巨大的内幕交易案,已被公安机关在安徽蚌埠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薛荣主政平安证券投行期间成绩斐然同时颇多争议,又因万福生科(300268,股吧)造假案而被证监会取消从业资格;此番涉及巢东股份(600318,股吧)海螺水泥(600585,股吧)的内幕交易案,非法获利数以亿元计。

  121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改判马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1912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前,马乐一审、二审均被判处缓刑。

  毫无疑问,这些案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些处理结果加重了证券违法犯罪的成本,意味着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了,真正实现了将“犯罪分子扔进监狱,将其罚得倾家荡产”。

  以上案件涉及到常见的证券犯罪包括:操作股价、内幕交易和老鼠仓。这些证券犯罪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而随着我国市场的发展,这类证券犯罪也有愈演愈烈之势。

  操纵股价是指,某些股票投资者为了获得巨额盈利,通过控制其他投资者具有参考意义的股票投资信息,控制未来股票价格走势的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而所谓的“老鼠仓”,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使用基金资金买进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待用基金买入拉升股价后,再提前卖出个人仓位,从而获利的行为。

  这些交易行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显然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损害。这些行为不仅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也使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受到严重影响。如果不对这些行为进行重拳打击,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对于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也是一个逐步加大力度的过程。在第一阶段,由于刑法没有相关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只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取消从业资格、罚款,终身市场禁入。随后进入第二阶段,2009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在刑法180条里增加了一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随后,证券犯罪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大,从三年以下,变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从法律上看,以上行为的主要争议点,就是对刑法第180条第4款的理解和适用:刑法180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犯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但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仅在刑法180条第4款中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没有提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司法实践看,“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李旭利案和郑拓案,沿用的都是“情节严重”;而一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起刑就是五年,无疑加大对证券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在马乐案中,原审法院认定马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在适用刑法第180条时,认为马乐的行为只应按“情节严重”处理,不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理。而检察机关则认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观点,认为应该按“情节特别严重”认定,但有投案自首情节。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无疑对全国各级法院具有指导。

  对于这些案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无疑可以起到遏制此种犯罪发展的作用。由此将会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而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本文发表于20151216日《法治周末  

 

话题:



0

推荐

柯荆民

柯荆民

304篇文章 18天前更新

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