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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以来,中基协开出了多张纪律处分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有: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上海韬韫投资实控人与投资者签补充协议,按年化8%的收益率支付;北京至朴投资已无办公地址,高管全部离职,产品到期未清算,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重大影响。

根据《民法典》有关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协会认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行为,可认定为法人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情形。此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北京至朴已无实际办公地址,且公司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记的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均已离职,机构无从业人员,已不具备正常展业所需的场地和人员,不符合持续展业要求。此情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要求。根据该规定,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机构员工人数不应低于5人。

更为严重的是,北京至朴管理的“睿泽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到期后,该公司未履行基金清算义务,导致无法赎回基金份额,该无法正常展业已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之后,陆续有投资者向协会投诉。

以上只是协会的纪律处分。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严重的,可能监管机构还要进行行政处罚;更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募集阶段集资类的犯罪行为,以致引发刑事责任。

私募基金违规案例频发,强化监管是趋势。可以说,注册制与强监管是密不可分的,是一辆车子的二个轮子,注册制必然会采用强监管。注册制,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是放水养鱼。但不可避免地,造成前段时间基金行业的“野蛮生长”,以致“害人之马”频现,产生了诸多乱象:有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有“一走了之”玩失联,不履行基金清算义务的;有操作客户账户的。甚至,在证券市场,有实力较强的私募基金大锷,出现了违规举牌与操纵市场等现象。在“溪深而鱼肥”的时候,加强收网应该是题中应有之义。

整个私募基金发展的生命线,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没有了投资者,就没有整个私募基金市场。所以说,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会进一步加强,这会让坏的私募基金进一步出清,从而为好的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类似于“锄杂草”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由于其特殊性,即不透明的私募性,监管难度比较大,且往往只能采用事后处罚的方式。在此情形下,投资者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损失。通过法院解决,往往旷日持久。根据我们办案的经验,实际能追回的数额,也往往有限。所以,私募基金的监管,也可以考虑适当前移,并采用更为灵活和柔性的方式。这种监管,应该以监管产生的结果为导向,结果好监管就好;结果不好监管就不好,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监管创新,而不是拘于国外的条条框框和自己已有的瓶瓶灌罐。采取的措施比如加强对私募管理人的教育,加强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私下监督和举报。这样,就能够预防和减少危害投资人事件发生的作用。即使发生了,这些投资人也会得到及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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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荆民

柯荆民

304篇文章 18天前更新

北京昌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柯荆民先生执业二十多年,曾担任中债登法律顾问近十年。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案件。近年来,热心于热点和公益案件。曾主编《金融法律实务》、与人合著《企业与债券投资》,并在《财新》、《金融时报》、《中国债券》、《中国风险投资》和《当代金融家》等报刊发表有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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